-- Cocolait博客 -- http://www.mgchen.com -- 字符集 UTF-8 -- 生成日期: 2020 年 02 月 05 日 12:10:20;/* MySQLReback Separation */ DROP TABLE IF EXISTS h_advertisement;/* MySQLReback Separation */ CREATE TABLE `h_advertisement` ( `id` int(11) NOT NULL AUTO_INCREMENT, `content` varchar(255) NOT NULL DEFAULT '' COMMENT '公告内容', PRIMARY KEY (`id`) ) ENGINE=InnoDB DEFAULT CHARSET=utf8;/* MySQLReback Separation */ DROP TABLE IF EXISTS h_first_column;/* MySQLReback Separation */ CREATE TABLE `h_first_column` ( `id` int(11) NOT NULL COMMENT '一级栏目id', `name` varchar(255) NOT NULL COMMENT '一级栏目名称', `status` tinyint(3) unsigned NOT NULL DEFAULT '1' COMMENT '0:无二级栏目,1:有二级栏目', PRIMARY KEY (`id`) ) ENGINE=MyISAM DEFAULT CHARSET=utf8mb4;/* MySQLReback Separation */ /* 插入 h_first_column 表的数据 */ INSERT INTO h_first_column VALUES ('1','单位介绍','1'); INSERT INTO h_first_column VALUES ('2','科室设置','1'); INSERT INTO h_first_column VALUES ('3','院务公开','1'); INSERT INTO h_first_column VALUES ('4','服务指南','1'); INSERT INTO h_first_column VALUES ('5','新闻动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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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资料更新中...
','2','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6','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执业行为倡议承诺书','

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执业行为倡议承诺书

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执业行为倡议承诺书


    为做好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作出以下倡议和承诺:

一、坚持遵纪守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卫生法律规范,做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支撑,并自觉接受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强化社会责任,大力宣传国家职业病防治方针、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三、坚持诚实守信原则,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确保技术结论科学、客观、真实,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四、坚持优质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坚持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恪尽职守,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信誉;

六、坚持廉洁从业,恪守职业道德,承担保密义务,自觉抵制不正当的执业行为。


','5','1576548667','4','');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7','职业病诊断机构自律和诚信建设承诺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自律与诚信建设承诺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自律与诚信建设承诺书

 

为促进职业病诊断工作健康和谐发展,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向社会郑重承诺:

一、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各项规定,深入开展纪律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不断提高医务人员遵法守法、廉洁从业的自觉性。

二、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和意识,加强政治思想及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恪守医德,诚信服务。

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为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懈努力。

四、拒绝接受职业病诊断当事人或其亲属以各种名义馈赠的财物或宴请。

五、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权利,保护患者隐私,维护患者的职业病诊断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5','1576548667','3','');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8','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自律和诚信建设承诺书','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自律与诚信建设承诺书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自律与诚信建设承诺书


为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完善诚信体系建设,提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队伍素质,提升行业社会地位,树立行业新形象,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有关规定。

二、在资质核准的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三、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程序规范,检查结果真实、有效、准确。

五、出具检查报告必须客观、公正、及时。

六、保持工作独立性,确保公平、公正、合法、有效。

七、严格遵守各类文件的管理和保密制度,对与委托人有关的机密、信息及专有权实施严格的保密,杜绝损害委托人权益的事件发生。

八、不弄虚作假,不出具虚假报告。

九、我院对向委托方提供的体检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并诚恳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投诉。

','5','1576548667','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9','质量方针、目标、承诺、公正性声明和员工行为规范','

质量方针、目标、承诺,公正性声明和员工行为规范

更新时间:2019-08-05 15:42:52点击次数:815次字号:T|T

质量方针

    本院质量方针是“科学、公正、诚信、优质”。

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工作,行为公正,方法科学,结果准确,以优良的工作取得客户的满意,并不断改进创新和持续发展。

质量目标

科学准确、公正合法、守信保密、高效运行。

质量承诺

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实施操作、快捷完成任务、切实承担责任。

公正性声明

一、为所有的客户提供科学、公正、准确、满意的服务。

二、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三、检测工作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

四、对客户的技术、资料、数据以及其它商业机密严格保密,决不利用客户的技术和资料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

五、决不参与任何损坏本院判断的独立性和检测诚信度的活动。

六、不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

七、若有违反以上声明并给客户造成损失的,愿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员工行为规范

一、遵守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指示,落实各项卫生工作政策、法令、条例,依法办事,严格执行《质量手册》的规定。

二、检测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操作程序,执行有关规范、标准和作业指导书,不得违规操作。

三、抵制干扰,秉公办事,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判断的独立性。

四、履行职责,遵纪守法,不以权谋私,与检测无关的人员不得干预检测工作的进行。

五、样品送达或现场检测时间确定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工作,未经客户同意,不得超出原规定的期限。

六、坚决保护客户的所有权和机密,任何人不得用客户的技术和商业机密谋利。

七、不得泄露监测的采样内容和检测结果,严守本院的机密。

八、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测机构从业。

','5','1576548667','2','');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14','','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惠州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为市直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一个单位,两个牌子”,主要承担全市职业病和结核病防治工作,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职业病诊治、结核病防治、成人预防接种等技术服务和科研工作,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提供技术支撑,并在大亚湾区及仲恺高新区设立院区,为当地企业提供靠前服务。在上级单位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我院齐心协力,积极推动我市职业病、结核病防治上新台阶,已初步成为集“健康监护、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检测与评价、职业病诊断治疗、职业卫生应急处理、科研培训、技术指导、健康促进及结核病防治”等功能为一体的职业病、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
       主要业务:
1.职业健康检查(含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体检、离岗后医学随访、应急检查);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
4.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甲级);
5.承担全市的职业卫生管理职能;
6.承担全市职业卫生突发事件调查与处理相关工作;
7.承担资质范围内相关职业病的诊断,收治符合住院条件的职业病患者;
8.从业人员健康证办理体检;
9.成人预防接种。
  1.质量控制管理科    2.职业健康监护科    3.职业卫生评价检测科科     4.办公室
  (2389860)          (2389826)         (2389686)                       (2389801)
  5.职业卫生管理科    6.放射卫生防护科    7.住院部             8.医务科           9.结核科
  (2389616)         (2389396)         (2389533)         (2389311)    (2389862)
 10.大亚湾分院           11.仲恺分院           12.成人预防接种门诊        13.防治科

  (5562345)         (2661611)          (2127944)                     (2389819)

','1','1576548667','1','http://localhost/hospital_web/public/upload/images/1413276024.jpg');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16','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基本信息','


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惠州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为市直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一个单位,两个牌子”,主要承担全市职业病和结核病防治工作,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职业病诊治、结核病防治、成人预防接种等技术服务和科研工作,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提供技术支撑,并在大亚湾区及仲恺高新区设立院区,为当地企业提供靠前服务。在上级单位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我院齐心协力,积极推动我市职业病、结核病防治上新台阶,已初步成为集“健康监护、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检测与评价、职业病诊断治疗、职业卫生应急处理、科研培训、技术指导、健康促进及结核病防治”等功能为一体的职业病、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

我院内设办公室、医务科、财务科等7个管理科室,职业健康监护科、职业卫生评价检测科、职业病科、放射卫生防护科等13个业务科室。其中职业健康体检中心、成人预防接种门诊、大亚湾分院及仲恺工作站作为服务窗口,设施完善,服务一体化,方便群众;现有干部职工288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34人;其中,博士学历2人,研究生学历13人,本科学历148人,高级职称30人,中级职称53人;装备气相色谱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多功能体检车、X光检查体检车、彩超、动态心电图仪、心电监护仪、高仟伏X光机、血液分析仪、尿液分析仪、肺功能、电测听仪、X光机多功能质量检测仪、散漏射线巡测仪、个人剂量检测、结核分枝杆菌基因检测设备、痰涂片自动扫描仪等一批总值3000余万元的仪器设备,拥有多部体检专用车。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4','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17','医院依法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机构名称:惠州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惠州市结核病防治院)

诊疗科目包括:预防保健科/内科/妇产科;妇科专业/妇女保健科/传染科/结核病科/职业病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

地址:惠州市鹅岭北路横街十四号




机构名称: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诊疗科目包括: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限门诊)/妇科专业(限门诊)/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职业病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

地址:惠州市鹅岭北路横街4号、5号、12号,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镇岩前村中兴南路138号(岩前移民村市场二楼)


 



机构名称: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诊疗科目包括:普通X射线机影像诊断、DR影像诊断、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

地址:惠州市鹅岭北路横街4号、5号、12号,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镇岩前村中兴南路138号(岩前移民村市场二楼)


(编辑:admin)
','14','0','0','');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18','经批准开展的各种诊疗技术和特殊临床检验项目','


我院主要仪器设备有气相色谱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多功能体检车、X光检查体检车、彩超、动态心电图仪、心电监护仪、高仟伏X光机、血液分析仪、尿液分析仪、肺功能、电测听仪、X光机多功能质量检测仪、散漏射线巡测仪、个人剂量检测、结核分枝杆菌基因检测设备、痰涂片自动扫描仪等。

我院2004年以来取得“广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项目为:接触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作业人员与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2007年以来获得“广东省实验室计量认证”资质认定,现有认定检测能力为2领域3类别395项;2008年以来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现有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甲级);2009年以来取得“广东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现有诊断项目为职业性化学中毒、尘肺病。
    
现有开展的项目有:

1.职业健康检查(含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体检、离岗后医学随访、应急检查);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
4.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甲级);
5.承担全市的职业卫生管理职能;
6.承担全市职业卫生突发事件调查与处理相关工作;
7.承担资质范围内相关职业病的诊断,收治符合住院条件的职业病患者;

8.从业人员健康证办理体检;

9.成人预防接种。

近几年我院已能全面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诊断治疗等职业病防治工作。

(编辑:admin)
','14','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19','医院承担的教学任务','

我院是广东医科大学、广东药科大学、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等院校实践教学点和教学基地,2018年我院还成为广东医科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历年接收上述院校实习生,承担实践教学任务。随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的逐步提升,我院也逐渐成为市内及周边地市医疗卫生机构在职业卫生技术方面的进修基地,每年承担数家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带教任务。

我院还承担全市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任务,每年针对我市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全市、片区、行业、类别等面向企业和劳动者的各类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在结核病方面,我院每年对辖区各结防机构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并对辖区各结防机构相关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同时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每年对辖区内各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进行结核病归口管治知识培训。



(编辑:admin)
','14','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20','医院位置及周边的交通','

医院位置




公交线



市民可乘坐14路、21路、38路公车到市皮肤病医院一站下车,往中心医院方向经过市皮肤病医院直进200米左右。

(编辑:admin)
','15','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21','科室分布','
(编辑:admin)
','15','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22','门诊、体检、住院部各病房的设置','


一号楼




                               结核科门诊




二号楼


     

                              疫苗接种门诊                                                住院部




三号楼


     

            样品受理窗口(质量控制管理科)                                                  康复科



五、六号楼


                            体检受理厅

(编辑:admin)
','15','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23','特殊人群优先措施','

在收费处和药房设有明显标识:

1.拥军优属 绿色通道

2.道德模范 优先就医

(编辑:admin)
','16','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24','服务指南','

专科设置:办公室、医务科、财务科等7个管理科室,职业健康监护科、职业卫生评价检测科、职业病科、放射卫生防护科等13个业务科室。

主要业务:

1.结核病患者诊治;

2.职业病的诊断与治疗;

3.提供职业健康体检服务;

4.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职业病危害因素、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5.承担全市职业卫生突发事件调查与处理的相关工作;

6.面向社会开展健康体检工作,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健康保健咨询服务;

7.综合门诊提供内科、外科、妇科、眼耳鼻喉科、皮肤科及康复治疗等医疗服务;

8.开设成人预防接种门诊,提供成人疫苗接种服务。

专科特色:结核病防治与职业病防治。

门诊、体检服务流程:

详情请点击 门诊就诊流程图体检流程图

专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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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诊治:2389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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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咨询:238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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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25','便民措施','

为了向群众就诊和企业单位体检提供更好服务,我院及时推出12项便民措施。

1.营造良好的院容院貌。及时维修体检办证及候诊大厅,增加候诊椅,更新指导标识,方便群众体检;与市园林管理局沟通,在南湖路边增设可停放十多辆车的停车场,加强保安引导,缓解了停车难的问题,搞好院内绿化,保持院内清洁卫生,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
      2.优化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合理安排布局。对单位的网络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全面升级,优化组合,重新合理调整体检科室,增加体检检测仪器,实行一体化体检服务,提高服务工作效率。
       3.主动上门体检服务。针对我所开展职业健康体检的特点,专门成立体检队伍,配备体检专用车,主动到工厂、单位上门体检,及时发送体检报告,方便服务对象。每年体检人数5万多人,维护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4.强化纪律管理。修订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督促检查,确保人员到位,工作落实。
      5.设立导诊服务。在体检大厅,专门设一名导诊员,为群众提供咨询、疏导、指引等服务。
      6.积极开展禁烟活动,继续巩固“无烟医院”建设成果,进一步加大禁烟宣传力度,加强督促检查,坚持不懈地开展禁烟。
      7.严格执行阳光用药,在大厅设电子屏幕公开药品价格、医疗、体检收费价格,公开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8.努力减轻结核病人负担,实行用药告知制度。公布并落实结核病人免费政策,将活动性肺结核病纳入市医保门诊特定病种目录,并规定医生每次为结核病看病开出的医疗费超过300元的,须经病人签字同意,避免开大处方,减轻病人负担。
       9.严格控制大处方、滥检查。利用单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监控,定期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定期进行处方点评,公布处方情况,控制了大处方、滥检查现象,有效地减轻了患者的负担。
      10.印制宣传手册,方便群众。在大厅摆放了职业病、结核病防治宣传手册,免费供群众阅读,不断提高群众对职业病和结核病的防治知识。
      11.研制结控督导软件,用于提醒结核病患者按时诊疗,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便于群众和结核病患者与结防机构实时沟通。

12.公开投诉电话和邮箱,畅通投诉渠道。做到有投诉记录,及时处理,及时反馈。如需要调查的问题,七个工作日内给予反馈。

同时在各楼大厅为患者提供饮水、候诊椅等免费服务;并配备触屏电脑,安装自助查询与服务评价系统,方便了患者就诊;采取了周末、节假日正常开诊、门诊挂号与看病就诊同时完成等便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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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26','科室介绍','!-- 内容区域开始 -->

      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惠州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为市直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一个单位,两个牌子”,主要承担全市职业病和结核病防治工作,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职业病诊治、结核病防治、成人预防接种等技术服务和科研工作,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提供技术支撑,并在大亚湾区及仲恺高新区设立院区,为当地企业提供靠前服务。在上级单位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我院齐心协力,积极推动我市职业病、结核病防治上新台阶,已初步成为集“健康监护、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检测与评价、职业病诊断治疗、职业卫生应急处理、科研培训、技术指导、健康促进及结核病防治”等功能为一体的职业病、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

       我院内设办公室、医务科、财务科等7个管理科室,职业健康监护科、职业卫生评价检测科、职业病科、放射卫生防护科等13个业务科室。

       详细介绍请点击科室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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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27','门诊就诊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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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28','体检流程图','

(编辑:admin)
','16','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29','我院召开重要部门重点岗位人员廉政风险排查座谈会','
       根据《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对标法纪查控廉政风险深化年”工作方案》(下称《工作方案》)要求,结合驻局纪检监察组骆丰组长到我院作专题辅导的讲话精神,12月10日,我院召开重要部门重点岗位人员廉政风险排查座谈会,本次会议由我院纪检委员李湘武同志主持,评价检测科谭广辉主任、严伟兰副主任等9名同志参会。

风险排查座谈会

       结合工作实际,参会人员积极发言,并梳理总结了四个检测技术人员廉政风险点:一是利用非工作日时间到第三方检测机构兼职;二是在免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实施后,优先为有利益输送的企业进行评价检测;三是违规收受企业相关工作人员红包,现场未严格按有关要求布点及采样;四是泄露企业信息并进行利益输送。

参会人员热烈讨论风险点

       李湘武同志传达了2019年市直卫健医保系统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精神,带领参会人员重温了驻局纪检监察组骆丰组长到我院作专题辅导的讲话,强调了召开廉政风险排查座谈会的重要性,并对参会人员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充分认识到廉政风险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及必要性;二是要对照《工作方案》要求,认真梳理本科室风险点及制定相应防控措施;三是要业务与队伍建设“两手抓”,在工作中“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担当实干,提升自身履职能力,并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不断提高队伍综合能力。
本次会议围绕加强了我院反腐倡廉建设,扎实推进了重要部门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排查工作,推动了职防事业提质增效及健康发展。

图3 李湘武纪检委员总结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7','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30','【我是党员作表率】中共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第一、第二党支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为贯彻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扎实开展“我是党员作表率”活动,1126日下午,中共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第一、第二支部集体到飞鹅岭公园开展步道清洁志愿服务活动。

参加活动的党员干部职工手持扫帚、簸箕及垃圾袋,一路仔细清扫步道及周边的垃圾,亲身体验环卫工作的辛劳,获得周边群众的称赞。

第一党支部委员、医务科副主任李成坤表示,本次活动不仅较好展示了中共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第一、第二支部的精神风貌,也进一步增强了党员干部职工们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7','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31','凝心聚力解难题 真抓实干谋发展--我院召开上半年工作总结会议','


8月2日下午,我院召开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上半年工作总结会议,会议由冯伟文副院长主持,全院干部职工参会。

会上,领导班子成员就分管工作进行上半年总结并部署下半年工作。

彭建明院长充分肯定全院干部职工围绕我院目标管理取得的工作成绩。

他指出,我院目前处于发展瓶颈,一是业务开展形式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二是部分干部职工工作热情不高,主动性不够;三是现有工作条件、硬件设备未能满足业务发展需求;四是当前单位经济条件未能满足全院干部职工福利增长的需求。

他要求,各科室负责人要从个人、科室、阶段性工作三个方面,从不满意、基本满意、非常满意三个维度进行系统性评价,总结归纳优缺点,保证工作质量,同时还要树立敢于担当,敢于攻坚的工作士气,提高工作积极性,改变工作灰色状态。

他表示,现阶段是我院发展的新机遇。一是国家高度重视职业卫生发展。718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0部门联合制定的《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发布;二是国家重点职业病监测调查工作涵盖我市各县(区),时间紧、任务重、范围广,要求我院做足做好前期预备工作以备不时之需;三是2024年预计启动太平岭核电站,我院必须加快落实《太平岭核电站周围居民本底调查方案》;四是粤东中毒检测中心重点专科建设不断推进,要求我院配套相应检测设备、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过硬的人才队伍;五是近期省卫健委将组织专家对我院突发化学中毒与核辐射事件卫生应急队伍进行评审,要求应急队伍必须秉持拼搏进取的心态,力争评审成功以纳入省级统筹管理;六是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陈祝生要求我市加强慢性病机构建设,我院必须抓紧起草《结核病防治专科建设工作方案》;七是市职防院新院建设项目继续推进,我院已成立专项小组,配合参与后期工作。

他强调,全院干部职工要提高政治站位及政治敏锐性,高质量完成本职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加强落实主体责任,层层压实纪检职责;全院党员要保持坚强的党性和坚定的信念,不断对自身提出更高的要求,始终保持勤学善思,在日常工作中多总结、多鼓励、共勉励,引导干部职工共同形成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本次会议认真总结了我院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找准落实差距,为下半年工作取长补短,达到了传导压力,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相互配合的积极效果。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7','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32','市中心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来我院交流风险排查专项工作','
      7月11日下午,市第二人民医院田子兵副院长一行共11人前来我院交流岗位廉政风险排查工作。我院副院长刘志东、副院长李湘武以及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参与座谈会。
       会上,副院长刘志东介绍了我院开展岗位廉政风险排查的工作情况,通过全面梳理排查43个岗位廉政风险点、利用问卷星软件作知识培训与风险评估、制定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实施措施并反馈整改四步骤建立健全我院岗位廉政风险监督防控机制,并强调了科室负责人主动作为与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的重要性,同时指出岗位廉政风险排查工作的关键在于不断进行排查工作,完善廉政风险排查方案。
       听取我院介绍后,市第二人民医院田子兵副院长对我院岗位廉政风险排查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以岗位风险排查为切入点,结合法律法规、卫计行业特点得出43个风险点科学有效;利用问卷星测评软件在院内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知识培训和风险评估,设计新颖,具有创新性。

       随后观看了我院单位宣传片及“基于微信的多功能肺结核防治管理信息系统”(简称“微督导”视频)。


       7月12日上午,市中心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尹祚平率8人到我院交流岗位廉政风险排查工作。我院副院长刘志东、副院长李湘武以及相关科室工作人员陪同参与。

       市中心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尹祚平在听取我院介绍后表示,我院岗位廉政风险排查工作值得学习,通过大数据的应用,计算风险危害程度,使高、中、低风险等级可视化,实现多维度统计分析,可操作性强,并建议进一步改进问卷设计,市中心人民医院将借鉴我院经验进一步完善岗位廉政风险监督防控体系建设。


       这两场座谈会充分展示了我院的廉政风险排查工作成效,加强了兄弟医院间的沟通,深化了对岗位廉政风险排查工作的认识,我院将在今后汲取经验,不断创新改革,为推动我市卫计系统加快建设岗位廉政风险监督防控体系提供理论依据。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7','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33','市纪委监委驻市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到我院检查工作','

6月11日下午,市纪委监委驻市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副组长陈文德带队到我院进行纪检监察工作专项检查。

纪检委员、副院长李湘武围绕我院今年纪检工作开展情况和“五个年”工作作了专题汇报。按照327日召开的市直卫生健康系统纪检监察工作推进会工作部署,我院纪检工作小组制定了“五个年”工作方案,并根据方案部署安排,深入开展谈话提醒、明察暗访、队伍建设等工作。

陈文德副组长认真听取汇报,充分肯定我院今年纪检工作取得的成效,特别是对我院各科室设立纪检联络员该项工作表示认可。针对我院今后纪检工作,他提出意见及建议:一是坚持做好明察暗访与日常工作的相互促进;二是进一步完善纪检联络员制度,充分发挥纪检联络员的作用;三是围绕“五个年”工作方案,结合单位实际设计出具有可操作性、可量化的考评表。

           通过本次纪检组现场指导,我院将进一步做实纪检工作,持之以恒加强自身建设,学好念好“六字经”,认真学习其他先进单位的经验做法,并融入我院纪检监察工作中,促进各项工作全方位提升,引领我院发展上新台阶。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7','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34','我院召开2018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考评工作会议','

4月30日下午,我院召开2018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考评工作会议,市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曾劲到会指导,执法监督科科长麦惠芳主持会议,全院干部职工参会共计150人。

曾劲在会议上指出,此次考评旨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落实,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他要求充分认识“两个责任”考评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完成考评工作。

党总支部书记、院长彭建明代表院党政领导班子就2018年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的落实情况作了汇报。彭建明指出,在过去的一年,我院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深入推动我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纪检监督责任。

一是狠抓党风廉政教育,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我院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切实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在工作生活中筑牢廉政的防线。

二是多措并举抓落实,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向纵深发展。通过制定和完善我院纪检监察制度,规范工作职责,深入开展岗位廉政风险排查和谈话提醒,不断加强采购监督,真正把纪检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严格履行“两个责任”,促进业务工作出新成效。2018年,我院把党建工作和各项中心工作有机结合,各项业务均取得新进展。全年健康体检人次突破21万,同比增加64%;成为全省第一家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甲级资质的地市级职防机构;健全全市职防体系,建立仲恺体检工作站。

院正副职领导分别结合自身工作进行了个人述责述廉报告,从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了深刻剖析,提出了下一步工作目标和方向。

参会人员认真听取了正副职领导的述责述廉报告,并现场进行民主测评。

2019年,我院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继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带领全院干部职工,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开拓求是、拼搏奋进,努力推动职防、结防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7','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35','我院召开2018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根据市委有关要求,222日下午,我院召开了2018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以“强化创新理论武装,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勇于担当作为,以求真务实作风坚决把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为主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了统一思想、明确方向、凝心聚力的预期目的。党总支部书记、院长彭建明主持会议。会议邀请了市卫生健康局黄洁秋副局长、市纪委监委驻市卫计局纪检监察组陈文德副组长到会指导。

 

为开好本次民主生活会,院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切实按照召开民主生活会的要求和程序,会前作了充分准备,包括会前集中学习研讨,广泛开展征集意见,认真进行谈心谈话,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

会上,院领导班子紧紧围绕民主生活会的主题,重点查摆了思想政治、精神状态、工作作风等三个方面的差距和问题,深入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了整改措施,明确了努力方向,扎实地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自己摆进去。彭建明同志通报了上年度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并代表领导班子作了对照检查发言。院领导班子逐一作了个人对照检查发言,深入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集中谈问题、谈差距、谈不足。大家敞开心扉、畅所欲言,在自我批评时抓住要害,掷地有声;在相互批评时实事求是,一针见血,真正开出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团结鼓劲、担当作为的好氛围、好作风、好成效。

市卫生健康局黄洁秋副局长在听取了我院领导班子发言后,提出了几点要求。一是对本次民主生活会上查摆出来的问题,要以强烈的政治担当切实抓好整改,认真研究制定班子整改方案和个人整改清单,做到立行立改、真抓真改;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公立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把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有机融合,注重加强医院的文化建设;三是结合职防、结防“十三五”规划,以饱满的热情,确保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并力争将预防保健、疫苗接种等服务打造为示范样本。

                                                           

市纪委监委驻市卫计局纪检监察组陈文德副组长充分肯定本次民主生活会筹备工作,认为市职防院领导班子结构合理,是一支有战斗力、有闯劲、有热情的队伍,对开好民主生活会非常重视,会上气氛严肃而热烈,开展批评氛围浓,真正达到“团结-批评-团结”的目的。同时他指出,一是要以更高标准、更高的政治站位意识推进党建工作,深化全面从严治党;二是要弘扬正能量精神,增强干部职工自信感和单位凝聚力,要让全院干部职工形成良好的工作风貌;三是打造职防、结防品牌,为助力惠州建设国内一流城市提供保障;四是要从大局出发,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7','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36','人之初杂志社到我院专访','

12月19日上午,市卫生计生局宣教科科长苏秉成、副科长刘勇及人之初杂志社专家宋炳军到我院就岗位廉政风险排查工作进行专访,我院领导班子成员一同参加座谈会。

首先,参会人员听取了副院长、纪检委员刘志东关于我院开展岗位廉政风险排查工作情况的汇报,并就43个风险点、风险评估等内容进行了深入地探讨和交流。

听取了我院的相关情况汇报后,引起了专家一行的浓厚兴趣,人之初杂志社专家宋炳军对我院开展岗位廉政风险排查等工作亮点给予充分肯定,以岗位风险排查为切入点,利用问卷星测评软件在院内开展党风廉政知识培训和风险评估,设计新颖,具有创新性。通过大数据的运用,计算风险危害程度,从数据可以划分出高、中、低风险等级,实现多维度、精细化的统计分析,可操作性更强,认为经验值得宣传推广。

随后观看了我院单位宣传片及“基于微信的多功能肺结核防治管理信息系统”(简称“微督导”)视频。

通过这次座谈会,市卫生计生局宣教科科长苏秉成对我院在职防、结防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建议不断提升医院宣传力度,充分展示我院的工作成效,为推动惠州加快建设国内一流城市提供卫生健康保障。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7','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37','强化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执纪——市职业病防治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会简讯','

4月28日下午,我院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会,市纪委派驻市卫生计生局纪检组组长骆锋、副组长陈文德、纪检员于鑫到会指导。我院支委成员、全体在职党员、中层干部及重点岗位人员共58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支部组织委员、副院长冯伟文主持。

支部书记、院长彭建明总结了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近年来,我院通过开展专题学习、重视制度建设、履行“一岗双责”、加强作风建设等措施,使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较好效果。同时指出当前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并就2017年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思路提出了四点意见:一是进一步认清形势,持之以恒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二是进一步强化主体和监督责任;三是继续抓制度落实,使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四是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监督执纪作用。彭建明书记强调,全体干部职工要认清形势,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精神,用正确理论武装自己,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牢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刻提醒自己,提高反腐的免疫力,严格要求自己,接受群众监督,按照《中国党员廉洁自律准则》做到“四个坚持”、“四个自觉”。

纪检委员、副院长刘志东同志从强化纪检监察组织领导、健全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等方面对我院纪检监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汇报,就当前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五点工作计划。一是提高认识,营造风情正气的工作氛围;二是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强化责任担当;三是以关键措施落实为抓手,强化纪律检查;四是深入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筑牢防腐墙;五是创新手段,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效率。

会上,市纪委派驻市卫生计生局纪检组组长骆锋同志作重要讲话。骆锋同志高度评价职防院建院十年来,在医院建设、业务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的成绩,并对如何开展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三个意识的要求,一是要有归零的意识。应站在新的起点上,以新的精神状态,谋划未来,实现新作为、新贡献;二是要有风险意识。在职业卫生事业新征程上,既要撸起袖子加油干,又要干净干;三是要有为党意识。扎扎实实推进职防院全面从严治党的工作,他强调,严格落实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落实到行动上,把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扛起来,希望职防院支委抓住机会专题学习“关于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定”,从选好用好干部、改进作风建设、加强监督等九个方面深入学习,推动职防院各项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同时,骆锋同志认为,市职防院单位虽小,亮点不少,一是以信息化建设为切入点,抓好纪检监察工作;二是以大处方问题为专项治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三是积极开展约谈、通报工作,加强劳动纪律管理。

最后,就职防院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下一步工作思路,骆锋同志提出“三个必须”,即要求我们做的每一项工作,采取的每一次行动,每个人的八小时内外活动都“必须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必须经得起社会的评议、同事的评议”,“必须经得起廉政的考验”。

本次推进会的顺利召开,为打开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局面,进一步深入开展纪检监察各项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附件:会议图片




                         2017年429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7','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38','扎实开展万众评公务活动,切实提升服务水平','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扎实开展万众评公务活动,我所认真落实惠民便民措施,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

一、主要措施

1.认真落实省结核病优惠政策,让结核病患者得到实惠。

凡我市辖区内没有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居民,患活动性肺结核时,可享受结核病诊疗费用减免政策,主要有抗结核药物治疗免费,治疗期间全程管理和指导免费,规定时限内免费进行痰涂片检查,普通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全疗程一般为6-8个月,每例患者全疗程优惠约2000元。活动性肺结核列入特定门诊,限额为4000元,有效地防止了结核病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2.减轻患者负担,控制处方为200元。

肺结核患者疗程一般为6-8个月,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疗程一般为2年,平均一个月复诊一次。为减免患者负担,参照省结防机构的做法,我所将肺结核患者处方控制为平均每张200元。

3.提升技术水平,让技术成果惠及群众。

(1)开发应用结控督导软件,优化患者管理质量。结核病患者治疗疗程长,需要医生全程督导按时服药。原来的督导模式是乡村医生到患者家中或患者家属督导患者服药,易影响患者工作和生活、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督导成本高、实际效果不明显。为解决这一难题,我所研发了督导软件,实时提醒患者执行诊疗计划,将执行情况保存在手机并及时反馈回信息中心,加强了医患信息互通,减少了人力物力消耗,提高了督导密度,提升了诊疗质量。

(2)建立PCR实验室,提升结核病实验室诊断水平。

2014年1月我所建成PCR实验室投入使用,原耗时至少2个月的痰培养和药敏试验,现只需要3-6小时,真正实现耐多药肺结核的早期诊断,早期治疗,对控制我市结核病疫情起到关键作用。

4.增加政策透明度,让患者明白看病、放心看病。

我所将结核病危害、防治知识以及患者在结核病诊治中能享受的优惠政策制作成展板、宣传单张,在候诊大厅和医生诊室悬挂展板、发放传单,还播放宣传录像、设置LED显示屏滚动播放药品和诊疗项目价格,不断提高患者对于结核病危害和配合诊疗重要性的认识,让患者了解优惠政策,了解结核病可防可治,让患者明白看病、放心看病。

5.划定车位供服务对象停车。

我所车位严重不足,服务对象车辆难以停放,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业务工作。为此我所专门划定了10多个停车位供服务对象停放,方便服务对象就诊。

二、结核病防治项目社会效益

2001年到2010年,我市实施广东省结核病控制项目,避 免了10.3万人感染肺结核,减少了6950例患者死于肺结核,避免了1.0万例新发肺结核病例,避免产生新发患者所减少的医疗费用约698.8万元,挽回社会总价值约29.8亿元,而投入资金仅约0.2亿元;2011年至2013年,避免了3.7万人感染肺结核,减少了近3000例患者死于肺结核,避免了3742例新发病例,减少相应医疗费用约255万元,挽回社会总价值约24.6亿元,项目实施效果十分显著。

(编辑:admin)
','17','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39','作风建设九项承诺','

惠州市结防所领导班子及成员就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向全所党员、干部、职工和社会广大人民群众公开承诺:

一、带头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坚定理想信念,严格遵守党章党纪,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重大决策部署,保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二、带头密切联系群众。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带头开展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深入基层听取民意、调查研究,找准、找实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制定有效措施落实整改,切实解决群众困难。

三、带头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坚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就医方面突出问题,自觉维护群众健康利益。

四、带头增进团结协作。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进领导班子团结协作,执行集体决策制度,科学制定决策。

五、带头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坚持听取民意,增进制定的决策的可行性,提高行政效能。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解决危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为出发点,充分调研,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六、带头执行干部人事制度。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不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真正做到公道正派、选贤任能,造就“为民、务实、清廉”的干部队伍。

七、带头厉行节约。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各项规定要求,精简文件、简报内容,精简会议,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待遇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八、带头加强党的建设。严格履行市结防所党支部支委职责,加强所党支部建设,以普通党员身份,按照要求参加所在党支部和党小组的组织生活,自觉履行党员义务。

九、带头廉洁自律。坚持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不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商业预付卡、会员卡和贵重物品,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领导干部形象。

以上承诺,请全所党员、干部、职工和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监督电话:2125076

(编辑:admin)
','17','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40','职业病防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加强用人单位的自律管理,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本法最主要的特点。

1.在防治职业病方面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管理的义务;配备防护设备、设施、用品的义务;危害公告和警示标识的义务;事故预防、应急求援和控制的义务;危害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的义务;危害告知培训教育的义务;危害治理和禁用、禁止转移的义务;劳动者健康检查和建档的义务;职业禁忌和健康损害调离安置的业务;未成年工、女工保护的义务;职业病报告的义务;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的义务;安排职业病人诊疗、康复和检查的义务;职业病人调离和妥善安置的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义务;依照民事法律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

2.在职业病诊断鉴定方面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资料。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在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方面《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的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疗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依照《宪法》关于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的规定,明确了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具体有8项权利、8项义务。

1. 8项权利:①劳动者在订立合同时有了解在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和防护设施情况的权利;②对健康检查结果有知情的权利;③有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的权利;④未成年人、女职工,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享有特殊的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⑤享有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⑥有权拒绝在没有卫生防护条件从事职业危害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的冒险作业;⑦享有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民主管理的权利;享有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卫生保健服务的权利。同时,《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的复印件;⑧患职业病后享有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


2. 8项义务:①必须遵守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义务;②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义务;③遵守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规章制度的义务;④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义务;⑤按规定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人用品和遵守操作规程的义务;⑥参与改善工作环境和健康促进的活动;⑦参与职业健康监护;⑧不得从事患有职业禁忌的作业。

(编辑:admin)
','17','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41','结核病患者权利与义务','

患者的权利

一、获得医疗服务的权利:

不论贫困、种族、性别、年龄、语言、法律地位、宗教信仰、性取向、文化,无论是否患有其他疾病,从诊断直到治疗结束,患者有权获得结核病医疗服务。

患者(包括耐多药结核病患者或合并感染HIV的结核病患者)有权接受按照最新的《结核病医疗服务国际标准》,依据患者需要提出的医疗建议和治疗方案,以及为儿童和其他高危群体提供的预防性治疗。

有权受益于卫生领域积极开展的、作为综合卫生规划一部分的社区外展服务、教育和预防活动。

二、被尊重的权利:

有权受到尊重,其中包括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部门在提供医疗服务时不带有耻辱、偏见或歧视。

有权在一个被尊敬的环境下接受优质医疗服务,拥有来自家庭、朋友和社区的精神支持。

三、获得信息的权利:

有权获得关于可利用的结核病医疗服务,所涉及的责任、义务以及直接或间接费用方面的信息。

有权了解关于病情、诊断、预后(对疾病将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的意见)、治疗方案以及普遍存在的风险和适当的替代方案的及时、准确、清晰的信息。

有权知晓医生处方的任何一种药物或干预措施的名称、剂量、作用与副作用、对其他病症或治疗的可能影响。

有权了解与患者病情和治疗相关的医疗信息,如果患者本人或授权他人索要一份医疗记录,应予提供从诊断直到治疗结束,有权与同伴或其他患者会面,互相交流经验,有权自愿地寻求咨询。

四、选择权

有权使用以前的医疗记录寻求另外的医疗意见。

如果可能进行化疗,有权接受或拒绝手术干预,传染病患者有权知道医疗和法律方面的后果。

有权选择是否参与科研项目,并且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不会受到这种选择的影响。

五、保守秘密的权利:

拥有个人隐私权、被尊敬的权利;拥有宗教信仰自由,拥有文化受尊重的权利。

对发布给其他权威机构的医疗隐私具有知情权,且此举需得到患者的同意。

六、寻求公正的权利:

拥有通过卫生权威部门提供的申诉渠道进行申诉的权利,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对申诉给与及时、公正的解决。

如上条未得到遵守,患者有权向上级权威部门上诉并且得到上诉结果的书面通知。

七、参加团体或结社的权利:

有权加入或成立结核病患者或者受结核病影响的人们的组织,并有权通过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和社会群体寻求这些社团发展所需的支持。

有权作为利益相关者与当地的、国家的和国际的卫生权威部门或组织共同参与结核病防治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执行、监控与评估。

八、享有保障的权利:

诊断后或治疗结束适当康复后,患者的工作应得到保障。

享有治疗所需的营养保障或食品补充的权利。


患者的义务

一、提供信息:

向医务人员尽可能多地提供目前健康状况、既往史、过敏史和其他相关信息的义务。

向医务人员提供通过接触有可能易感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已经感染了结核菌的亲友和其他人的接触情况的义务。

二、坚持治疗:

遵循医生规定的、双方都同意的治疗方案并自觉遵照保护患者及他人健康的要求的义务。

把治疗过程中遇到的任何困难和问题或对治疗有任何不理解的地方告知医务人员的义务。

通过鼓励有结核病症状的其他人积极就医来为社区卫生做贡献的义务。

关注其他患者和医务人员的权利的义务,充分理解这是结核病患者群体享有尊严和被人尊敬的基础。

三、团结互助:

团结其他患者共同达到治愈目标的道德义务。

把治疗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和知识同他人分享并把这些信息和知识传递给社区的其他人群让他们也获得这种力量的道德义务。

共同努力让结核病在社区消失的道德义务。

(编辑:admin)
','17','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42','捐赠资助情况','
网站资料更新中...
(编辑:admin)
','17','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43','投诉电话和向上级部门投诉方式','

办公室:2389801

医务科:2389811

惠州市医疗投诉中心电话:12320

市政府纠风办监督举报电话:2808207

市卫计局监督举报电话:2833579



(编辑:admin)
','17','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44','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2019)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8','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45','2018年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部门决算报告(公开)','
附件:2018年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部门决算报告(公开)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8','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46','2018年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部门预算','
附件:2018年 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部门预算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8','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47','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2017年部门决算公开','
下载:2017年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部门决算公开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8','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48','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2017年部门预算','


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2017年部门预算

      

 第一部分  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概况

1、部门主要职能

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惠州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为市直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全市职业病和结核病防治工作,开展职业卫生、职业病诊治、结核病防治等技术服务和科研工作,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提供技术支撑,提供各种综合医疗服务,并承担突发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应急救援任务。

2、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其中惠州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3、部门人员构成

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总编制人数131人,在职实有人数223人。离退休人员43人,其中:离休2人、退休41人。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2017年收支总预算5758.28万元,其中:本年收入5758.28万元;本年支出5758.28万元,收支增减与去年基本持平。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1、2017年部门预算收支预算总表

2、2017年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3、2017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表

        4、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

附件:2017年市职防院预算公开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8','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49','惠州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2016年部门预算','

惠州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2016年部门预算


   

 

第一部分  惠州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概况

1、部门主要职能

惠州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为市直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负责全市结核病管理及科研任务,指导各县(区)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2、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惠州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3、部门人员构成

惠州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总编制人数60人,在职实有人数65人。离退休人员35人,其中:离休1人、退休34人。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惠州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2016年收支总预算1454.15万元,其中:本年收入1454.15万元;本年支出1454.15万元。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
1、2016年部门预算收支预算总表

2、2016年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3、2016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表

           4、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



附件:2016年结防预算公开

(编辑:admin)
','18','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50','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2016年部门预算','

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2016年部门预算


   

 

第一部分  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概况

1、部门主要职能

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为市直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职业病诊断等技术服务,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提供技术保障,并提供各种综合医疗服务。

2、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3、部门人员构成

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总编制人数58人,在职实有人数134人。离退休人员0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0人。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2016年收支总预算3527.10 万元,其中:本年收入3527.10万元;本年支出3527.10万元。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
1、2016年部门预算收支预算总表

2、2016年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3、2016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表

           4、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


附件:2016年职防预算公开

(编辑:admin)
','18','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51','惠州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2015年度市级部门决算','
下载:惠州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2015年度市级部门决算
(编辑:admin)
','18','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52','惠州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2015年部门预算','
第一部分  惠州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概况
1、部门主要职能
惠州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为市直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负责全市结核病管理及科研任务,指导各县(区)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2、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惠州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3、部门人员构成
惠州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总编制人数60人,在职实有人数65人。离退休人员35人,其中:离休1人、退休34人。
第二部分  2015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惠州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2015年收支总预算1255.05万元,其中:本年收入1255.05万元;本年支出1255.05万元。
第三部分  2015年部门预算表
1、2015年部门预算收支预算总表
2、2015年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3、2015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表


附件:2015年结防预算公开

(编辑:admin)
','18','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53','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2015年部门预算','
第一部分  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概况
1、部门主要职能
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为市直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职业病诊断等技术服务,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提供技术保障,并提供各种综合医疗服务。
2、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3、部门人员构成
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总编制人数58人,在职实有人数134人。离退休人员0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0人。
第二部分  2015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2015年收支总预算1162.37 万元,其中:本年收入1161.17万元;本年支出1162.37万元。
第三部分  2015年部门预算表
1、2015年部门预算收支预算总表
2、2015年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3、2015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表


附件:2015年职防预算公开

(编辑:admin)
','18','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54','惠州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2014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惠州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2014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8','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55','惠州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2014年度第四季度三公经费','
惠州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2014年度第四季度三公经费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8','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56','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信息系统数据库整改工程成交公告','

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受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的委托,于20191118日就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信息系统数据库整改工程(项目编号:GDTR2019HZ01106)采用竞争性磋商进行采购。现就本次采购的成交结果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编号:GDTR2019HZ01106

二、采购项目名称: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信息系统数据库整改工程

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406,800.00

四、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五、成交供应商:广东引视科技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元):¥399,300.00

六、评审日期:20191118

  评审地点:惠州市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17楼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评审委员会:罗来兴、朱良根、戴智超

七、评审意见

序号

投标人名称

技术商务得分

价格得分

综合得分

排名

1

惠州市畅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27.00

9.87

36.87

3

2

广东引视科技有限公司

35.00

10.00

45.00

1

3

惠州市一匠科技有限公司

30.00

9.91

39.91

2

八、本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九、联系方式:

采购人: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联系人:曾小姐

电话:0752-2389283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梅小姐

电话:0752-2660672

各有关当事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20191120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9','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57','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中医体质辨识系统升级工程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惠州市建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受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的委托,于2019年11月25日就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中医体质辨识系统升级工程(项目编号:HZJT2019010171H)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就本次采购的成交结果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编号:HZJT2019010171H

二、采购项目名称: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中医体质辨识系统升级工程

三、采购项目预算:人民币350000元

四: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五:中标供应商:深圳市华美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六:中标金额:¥346,000.00(人民币叁拾肆万陆仟元整)

七:评审日期:2019年11月25日下午15时00分

评审地点:惠州市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16楼惠州市建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评审委员会:(组长)涂水根、廖建良、戴智超(采购人评委)

八、评审意见

序号

报价人名称

技术商务

得分

价格

得分

综合

得分

排名

1

惠州市嘉轩实业有限公司

36.00

29.89

65.89

2

2

深圳市华美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7.00

30.00

87.00

1

3

深圳市有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36.00

29.81

65.81

3

九、本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十、联系方式:

(一) 采购人: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联系人:曾小姐

电话: 0752-2389283  

(二)采购代理机构:惠州市建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先生

 电话:0752-2323182

各有关当事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惠州市建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5日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9','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58','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中医体质辨识系统升级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

各(潜在)供应商:

惠州市建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受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的委托,拟对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中医体质辨识系统升级工程(项目编号:HZJT201901017H)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一、采购项目编号:HZJT201901017H

二、采购项目名称: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中医体质辨识系统升级工程

三、采购项目预算:人民币350000

四、采购数量:一项

五、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详见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内容

六、供应商资格:

1.供应商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供应商将本项目内容分包和转包;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书面声明;

4.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 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书面声明;

5.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供应商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七、参加本项目报名的单位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为一份。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证合一的企业只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供应商参加本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的承诺书(原件);

5.供应商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网页查询截图,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网页查询截图。

八、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9年1113日至20191119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到惠州市建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购买磋商文件,磋商文件每份售价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九、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间:2019年1125日下午14:30分~15:00分(北京时间);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9年1125日下午15:00分(北京时间)。

十、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惠州市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16楼惠州市建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

十一、磋商时间:2019年 1125日下午15:00分(北京时间)。

十二、磋商地点:惠州市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16楼惠州市建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评标室。

十三、联系方式:

      采购人: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联系人:曾小姐

      电话: 0752-2389283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鹅岭北路横街12

采购代理机构:惠州市建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黄先生

      电话:0752-2323182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16                                              


惠州市建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1112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9','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59','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信息系统数据库整改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
       各(潜在)供应商:
       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受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的委托,拟对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信息系统数据库整改工程(项目编号:GDTR2019HZ01106)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一、采购项目编号:GDTR2019HZ01106
       二、采购项目名称: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信息系统数据库整改工程
       三、采购项目预算:人民币406800元
       四、采购数量:一项
       五、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六、供应商资格:
       1.供应商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供应商将本项目内容分包和转包;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书面声明;
       4.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书面声明;
       5.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供应商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七、参加本项目报名的单位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为一份。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证合一的企业只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供应商参加本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的承诺书(原件);
       5.供应商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网页查询截图,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网页查询截图。
       八、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9年11月08日至2019年11月14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购买磋商文件,磋商文件每份售价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九、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间:2019年11月18日下午15:30~16:00(北京时间);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9年11月18日下午16:00(北京时间)。
       十、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惠州市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17楼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室。
       十一、磋商时间:2019年11月18日下午16:00(北京时间)。
       十二、磋商地点:惠州市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17楼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评标室。
       十三、联系方式:
      采购人: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联系人:曾小姐
      电话:0752-2389283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梅小姐  
      电话:0752-2660672      
 
                                                     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07日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9','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60','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His系统安全等级测评安全整改工程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惠州市建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受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的委托,于2019年09月16日就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His系统安全等级测评安全整改工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ZJT201901008H)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就本次采购的成交结果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编号:HZJT201901008H

二、采购项目名称: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His系统安全等级测评安全整改工程采购项目

三、采购项目预算:人民币780980元

四: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五:中标供应商:惠州市同城网盟科技有限公司

六:中标金额:¥779,300.00元(人民币柒拾柒万玖仟叁佰元整)

七:评审日期:2019年09月16日下午15时00分

评审地点:惠州市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16楼惠州市建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评审委员会:(组长)沈友、曹丽芳、戴智超(采购人评委)

八、评审意见

序号

报价人名称

技术商务

得分

价格

得分

综合

得分

排名

1

惠州市星铭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36.00

9.99

45.99

2

2

惠州市同城网盟科技有限公司

57.67

10.00

67.67

1

3

惠州市振辉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35.00

9.99

44.99

3

九、本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十、联系方式:

(一) 采购人: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联系人:陈先生

电话:0752-2389311  

(二)采购代理机构:惠州市建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先生

 电话:0752-2323182

各有关当事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惠州市建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09月16日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9','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61','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His系统安全等级测评安全整改工程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His系统安全等级测评安全整改工程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各(潜在)供应商:

惠州市建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受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的委托,拟对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His系统安全等级测评安全整改工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ZJT201901008H)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一、采购项目编号:HZJT201901008H

二、采购项目名称: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His系统安全等级测评安全整改工程采购项目

三、采购项目预算:人民币780980

四、采购数量:一批

五、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

六、供应商资格:

1.供应商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书面声明。

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 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书面声明。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供应商将本项目内容分包和转包;

5.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七、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证合一的企业只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没有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磋商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书面声明)。

八、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9年95日至201991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到惠州市建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购买磋商文件,磋商文件每份售价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九、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间:2019年916日下午1500分(北京时间);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9年916日下午14:30-1500分(北京时间)。

十、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惠州市惠城区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第16B号惠州市建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

十一、磋商时间:2019年916日下午15:00(北京时间)。

十二、磋商地点:惠州市惠城区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第16B号惠州市建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评标室。

十三、联系方式:

      采购人: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联系人:曾小姐

      电话: 0752-2389283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鹅岭北路横街12


采购代理机构:惠州市建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黄先生 

      电话:0752-2323182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第16B


                                   惠州市建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201994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9','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62','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会务服务竞争性磋商项目(第二次) 竞争性磋商公告','

各(潜在)供应商:

惠州市建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受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的委托,拟对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会务服务竞争性磋商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HZJT201901006H)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一、采购项目编号:HZJT201901006H

二、采购项目名称: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会务服务竞争性磋商项目(第二次)

三、采购项目预算:因项目服务的时间、数量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无具体预算金额。

四、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详见本文件第二部分要求。

五、供应商资格:

1.供应商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规定;

2.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机构,在法律上、财务上独立,并独立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法人;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不允许供应商将本项目内容分包和转包。

六、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两份,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外其余证件原件现场核对: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3.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证合一的企业只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4.供应商在参与采购活动中未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5.供应商应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查询情况证明(报名时请提供两个网站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打印页面并加盖公章),如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应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在查核后将被拒绝。

七、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956日至2019510日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到惠州市建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购买磋商文件,磋商文件每份售价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八、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间:2019年515日上午900-9:30分(北京时间);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9年515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九、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惠州市惠城区南坛长寿路116楼惠州市建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

十、磋商时间:2019515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十一、磋商地点:惠州市惠城区南坛长寿路116楼惠州市建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评标室。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联系人:曾小姐

      电话:0752-2389283


      采购代理机构:惠州市建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黄先生 

      电话:0752-2323182     


                                                                            惠州市建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55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9','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63','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会务服务竞争性磋商项目废标公告','
       一、采购项目编号:HZJT201901006H
       二、采购项目名称: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会务服务竞争性磋商项目
       三、采购公告发布时间:2019年04月23日
       四、开标(报价)时间:2019年05月05日上午10时00分
       五、废标事项、内容及原因
             截止投标时间2019年5月5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前,参与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根据相关规定,本次招标项目作废标处理。
       六、废标时间:2019年05月05日
       七、联系事项
              采购人: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联系人:曾小姐
              电话:0752-2389283

              采购代理机构:惠州市建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黄先生  
              电话:0752-2323182    

特此公告。

 
                                                                                 惠州市建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05月05日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9','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64','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会务服务竞争性磋商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各(潜在)供应商:
      惠州市建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受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的委托,拟对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会务服务竞争性磋商项目(项目编号:HZJT201901006H)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一、采购项目编号:HZJT201901006H
      二、采购项目名称: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会务服务竞争性磋商项目
      三、采购项目预算:因项目服务的时间、数量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无具体预算金额。
      四、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详见本文件第二部分要求。
      五、供应商资格:
      1.供应商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规定;
      2.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机构,在法律上、财务上独立,并独立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法人;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不允许供应商将本项目内容分包和转包。
      六、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两份,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外其余证件原件现场核对: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3.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证合一的企业只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4.供应商在参与采购活动中未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5.供应商应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查询情况证明(报名时请提供两个网站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打印页面并加盖公章),如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应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在查核后将被拒绝。
     七、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9年4月24日至2019年4月29日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到惠州市建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购买磋商文件,磋商文件每份售价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八、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间:2019年5月5日上午9:30分-10:00分(北京时间);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9年5月5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
     九、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惠州市惠城区南坛长寿路1号16楼惠州市建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
     十、磋商时间:2019年5月5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
     十一、磋商地点:惠州市惠城区南坛长寿路1号16楼惠州市建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评标室。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联系人:曾小姐
               电话:0752-2389283

               采购代理机构:惠州市建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黄先生  
               电话:0752-2323182      
 
                                                                                惠州市建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3日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9','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65','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文件存储设备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受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的委托,于20190404日就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文件存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DTR2019HZ01017)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就本次采购的成交结果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编号:GDTR2019HZ01017

二、采购项目名称: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文件存储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项目预算:人民币145000

四、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五、成交供应商:惠州联惠科技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143,280.00(人民币壹拾肆万叁仟贰佰捌拾元整)

六、评审日期:20190404日上午1030分(北京时间) 

      评审委员会:刘羽、罗静、戴智超

七、评审意见:

序号

投标人名称

技术商务

得分

价格

得分

综合

得分

排名

1

惠州市蓝盾科技有限公司

33.67

29.83

63.50

3

2

惠州市鸿宇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37.67

29.87

67.54

2

3

惠州联惠科技有限公司

58.00

30.00

88.00

1








八、本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九、联系事项:

      采购人: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联系人:曾小姐

      电话:0752-2389283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梅小姐 

      电话:0752-2660672


各有关当事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2019年0404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9','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66','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文件存储设备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于2019年03月19日发布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文件存储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因时间调整原因,现将原公告部分内容作如下更正/变更:

一、(1)原公告内容:

八、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间:2019年3月29日上午10:00~10:30(北京时间);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9年3月29日上午10:30(北京时间)。

十、磋商时间:2019年3月29日上午10:30(北京时间)。

(2)现更正为:

八、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间:2019年4月4日上午10:00~10:30(北京时间);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9年4月4日上午10:30(北京时间)。

十、磋商时间:2019年4月4日上午10:30(北京时间)。

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联系人:曾小姐

    电话:0752-2389283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梅小姐

电话:0752-2660672

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8日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9','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67','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2019年结核病健康促进采购服务项目成交公告','

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受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的委托,于20190318日就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2019年结核病健康促进采购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DTR2019HZ01015)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就本次采购的成交结果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编号:GDTR2019HZ01015

二、采购项目名称: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2019年结核病健康促进采购服务项目

三、采购项目预算:人民币154800

四、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五、成交供应商:惠州宝铼斯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148,800.00(人民币壹拾肆万捌仟捌佰元整)

六、评审日期:20190318日上午1000分(北京时间) 

      评审委员会:谢冬梅、林必聪、林珺

七、评审意见:

序号

投标人名称

技术商务

得分

价格

得分

综合

得分

排名

1

惠州宝铼斯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54.33

9.85

64.18

1

2

惠州市希柚动漫有限公司

31.67

9.84

41.51

2

3

惠州市颜面科技有限公司

18.00

10.00

28.00

3








八、本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九、联系事项:

采购人: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联系人:曾小姐

电话:0752-2389283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梅小姐 

电话:0752-2660672


各有关当事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2019年0318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9','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68','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文件存储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各(潜在)供应商:

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受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的委托,拟对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文件存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DTR2019HZ01017)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一、采购项目编号:GDTR2019HZ01017

二、采购项目名称: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文件存储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项目预算:人民币145000

四、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要求。

    五、供应商资格:

1.供应商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规定;

2.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机构,在法律上、财务上独立,并独立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法人;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不允许供应商将本项目内容分包和转包。

六、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两份,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外其余证件原件现场核对: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3.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证合一的企业只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4.供应商在参与采购活动中未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5.供应商应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查询情况证明(报名时请提供两个网站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打印页面并加盖公章),如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应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在查核后将被拒绝。

七、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9年320日至2019326日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购买磋商文件,磋商文件每份售价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八、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间:2019年3月29日上午10:00~10:30(北京时间);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9年3月29日上午10:30(北京时间)。

九、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地点:惠州市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17楼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室。

十、磋商时间:2019329日上午10:30(北京时间)。

十一、磋商地点:惠州市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17楼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评标室。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联系人:曾小姐

      电话:0752-2389283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梅小姐

      电话:0752-2660672

    

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2019年319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9','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69','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2019年结核病健康促进采购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各(潜在)供应商:

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受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的委托,拟对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2019年结核病健康促进采购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DTR2019HZ01015)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一、采购项目编号:GDTR2019HZ01015

二、采购项目名称: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2019年结核病健康促进采购服务项目

三、采购项目预算:人民币154800

四、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要求。

    五、供应商资格:

1.供应商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规定;

2.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机构,在法律上、财务上独立,并独立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法人;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不允许供应商将本项目内容分包和转包。

六、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两份,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外其余证件原件现场核对: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3.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证合一的企业只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4.供应商在参与采购活动中未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5.供应商应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查询情况证明(报名时请提供两个网站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打印页面并加盖公章),如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应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在查核后将被拒绝。

七、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90308日至20190314日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购买磋商文件,磋商文件每份售价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八、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间:2019年03月18日上午09:30~10:00(北京时间);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9年03月18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

九、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地点:惠州市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17楼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室。

十、磋商时间:201903月18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

十一、磋商地点:惠州市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17楼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评标室。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联系人:曾小姐

      电话:0752-2389283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梅小姐

      电话:0752-2660672

    

 

 

                       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2019年0307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9','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70','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听力计及肺功能仪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各(潜在)供应商:

惠州市建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受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的委托,拟对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听力计及肺功能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ZJT201801028H)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一、采购项目编号:HZJT201801028H

二、采购项目名称: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听力计及肺功能仪采购项目

三、采购项目预算:人民币30.6万元

四、采购数量:一批

五、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

序号

品名

数量

单价

总价

1

听力计

2

100000

200000

2

肺功能仪

2

53000

106000

 

 

 

合计

306000

 

六、供应商资格:

1.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机构,在法律上、财务上独立,并独立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法人;

2.供应商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副本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如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副本(如投标人为制造商)。

3.供应商必须具有从事本项目的经营范围和能力,在经营范围内投标;

4.供应商参加本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供应商将本项目内容分包和转包;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两份,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外其余证件原件现场核对: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3.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证合一的企业只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4.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副本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如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副本(如投标人为制造商)。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承诺书(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6.投标供应商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如提供人员、技术等证明材料)(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7.在招标文件发售期内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以及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的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查询结果截图。

八、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81119日至20181123日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到惠州市建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购买磋商文件,磋商文件每份售价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九、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间:2018年1128日上午11:00(北京时间);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8年1128日上午11:00(北京时间)。

十、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惠州市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16楼惠州市建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

十一、磋商时间:20181128日上午11:00(北京时间)。

十二、磋商地点:惠州市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16楼惠州市建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评标室。

十三、联系方式:

      采购人: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联系人:曾小姐

      电话: 0752-2389283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鹅岭北路横街12

 

采购代理机构:惠州市建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9','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71','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超声医学影像软件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各(潜在)供应商:

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受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的委托,拟对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超声医学影像软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DTR2018HZ01176)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一、采购项目编号:GDTR2018HZ01176

二、采购项目名称: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超声医学影像软件采购项目

三、采购项目预算:人民币30万元

四、采购数量:一批

五、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要求。

六、供应商资格:

1.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机构,在法律上、财务上独立,并独立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法人;

2.供应商必须具有从事本项目的经营范围和能力,在经营范围内投标;

3.供应商参加本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供应商将本项目内容分包和转包;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两份,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外其余证件原件现场核对: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3.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证合一的企业只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4.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承诺书(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5.投标供应商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如提供人员、技术等证明材料)(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6.在招标文件发售期内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以及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的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查询结果截图。

八、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81119日至20181123日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购买磋商文件,磋商文件每份售价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九、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间:2018年1127日下午15:00(北京时间);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8年1127日下午15:00(北京时间)。

十、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惠州市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17楼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室。

十一、磋商时间:20181127日下午15:00(北京时间)。

十二、磋商地点:惠州市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17楼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评标室。

十三、联系方式:

      采购人: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联系人:曾小姐

      电话:0752-2389283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鹅岭北路横街12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梅小姐 

      电话:0752-2660672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17

 

                                             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2018年1119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9','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72','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线路低压线路敷设改造采购项目 竞争性谈判公告','

各(潜在)供应商:

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的委托,对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线路低压线路敷设改造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一、采购项目编号:GDTR2018HZ01175

二、采购项目名称: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线路低压线路敷设改造采购项目

三、采购预算:¥165000元

四、项目内容、需求:低压线路敷设改造

五、供应商资格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在法律上、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法人;

2.供应商必须具有从事本项目的经营范围和能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中选的供应商不允许将本次采购合同产品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企业供应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参加本项目报名的单位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外其余证件原件现场备查: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负责人)复印件;

2.若是被授权人参加报名则须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笔签名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盖私章的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3.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证合一的企业只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4.参加本项目招标采购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承诺书(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七、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81119日至20181123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00到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现场购买谈判文件,谈判文件每套售价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八、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8年1126日下午1600分。(备注:15时00分开始受理谈判响应文件)

九、谈判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惠州市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17楼(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室)。

十、谈判时间:20181126日下午1600分(北京时间)。

十一、谈判地点:惠州市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17楼(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评标室)。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采购联系人: 曾小姐

    电话:0752-2389283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梅小姐

电话:0752-2660672  传真:0752-2660879

 

 

 

 

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2018年1119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9','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73','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医疗器械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的委托,对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医疗器械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参加。

一、采购项目编号:GDTR2018HZ01125

二、采购项目名称: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医疗器械采购项目

三、采购预算:人民币386000元

四、项目内容、需求: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单价     (单位:元)

总价    (单位:元)

备注

1

四路低本底αβ测量仪

1

300000

300000

 

2

离心机

1

36000

36000

 

3

低流量空气采样器

1

50000

50000

 

 

 

 

合计

386000

 

 

五、投标人资格: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机构,在法律上、财务上独立,并独立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法人; 

2.投标人必须具有从事本项目的经营范围和能力,在经营范围内投标;

3.投标人应当持有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备案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注册证》

4.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谈判,不允许分包或转包;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参加本项目报名的单位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两份。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外其余证件原件现场核对: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负责人)复印件;

2.若是被授权人参加报名则须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笔签名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盖私章的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3.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证合一的企业只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4.投标人应当持有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备案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注册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参加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承诺书(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七、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应当在20181112日至20181116日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现场报名。磋商文件每份售价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八、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8年1120日上午1030分。(备注:10时00分开始受理谈判响应文件)

九、谈判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惠州市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17楼(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室)。

十、  谈判时间:20181120日上午1030分。

十一、谈判地点:惠州市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17楼(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评标室)。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联系人:曾小姐       

电话: 0752-2389283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梅小姐                                  

      电话:07522660672

      传真:07522660879

 

 

 

 

 

                          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2018年1112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9','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74','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仲恺分所1、2楼安装烟感、喷淋、自动报警、消火栓等消防设施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公告','

各(潜在)供应商:

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受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的委托,拟对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仲恺分所12楼安装烟感、喷淋、自动报警、消火栓等消防设施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GDTR2018HZ01142)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一、采购项目编号:GDTR2018HZ01142

二、采购项目名称: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仲恺分所12楼安装烟感、喷淋、自动报警、消火栓等消防设施采购项目(第二次)

三、采购项目预算:¥160,000.00

四、采购数量:1批

五、采购项目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要求。

六、供应商资格: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机构,在法律上、财务上独立,并独立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供应商必须具有从事本项目的经营范围和能力,在经营范围内投标;

3.具有有效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4.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供应商将本项目内容分包和转包;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外其余证件原件现场备查:

1.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证合一的企业只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法定代表人报名,可不提供本文件);

4.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参加本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承诺书(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八、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81029日起至20181102日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购买磋商文件,磋商文件每份售价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九、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间:2018年1106日上午09:30~10:00(北京时间);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8年1106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

十、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惠州市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17楼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室。

十一、磋商时间:20181106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

十二、磋商地点:惠州市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17楼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室。

十三、联系方式:

        采购人: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联系人:曾小姐          

         电话:0752-2389283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梅小姐

      电话:0752-2660672

     

                                                     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2018年1029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9','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75','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 招标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的委托,对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参加。

一、采购项目编号:GDTR2018HZ01152

二、采购项目名称: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预算:人民币416000元

四、项目内容、需求: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单价     (单位:元)

总价    (单位:元)

备注

1

骨密度仪

2

150000

300000

 

2

十二道心电图机

2

58000

116000

 

 

 

 

合计

416000

 

 

五、投标人资格: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机构,在法律上、财务上独立,并独立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法人; 

2.投标人必须具有从事本项目的经营范围和能力,在经营范围内投标;

3.投标人应当持有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备案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注册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谈判,不允许分包或转包;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参加本项目报名的单位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两份。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外其余证件原件现场核对: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负责人)复印件;

2.若是被授权人参加报名则须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笔签名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盖私章的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3.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证合一的企业只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4.参加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承诺书(格式以本谈判文件为准,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5.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备案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注册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应当在2018 1024日至20181030日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现场报名。谈判文件每份售价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八、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8年1031日上午 10 30 分。(备注: 10时00分开始受理谈判响应文件)

九、谈判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惠州市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17楼(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室)。

十、  谈判时间:20181031日上午10 30分。

十一、谈判地点:惠州市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17楼(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评标室)。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联系人:曾小姐       

         电话:0752-2389283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梅小姐                                   

      电话:07522660672

      传真:07522660879

                                                 

                                              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日期:20181024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9','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76','惠州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结核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项目(第二次)招标公告','

各(潜在)供应商:

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受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的委托,拟对惠州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结核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GDTR2018HZ01153)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一、采购项目编号:GDTR2018HZ01153

二、采购项目名称:惠州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结核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项目(第二次)

三、采购项目预算:人民币110,000

四、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详见本文件第二部分要求。

五、供应商资格:

1.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机构,在法律上、财务上独立,并独立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法人;

2.供应商必须具有从事本项目的经营范围和能力,在经营范围内投标;

3.供应商参加本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供应商将本项目内容分包和转包;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两份,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外其余证件原件现场核对: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3.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证合一的企业只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4.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承诺书(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七、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81015日至20181019日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购买磋商文件,磋商文件每份售价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八、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间:2018年1023日下午15:00(北京时间);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8年1023日下午15:00(北京时间)。

九、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惠州市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17楼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室。

十、磋商时间:20181023日下午15:00(北京时间)。

十一、磋商地点:惠州市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17楼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评标室。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联系人:曾小姐

      电话:0752-2389283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梅小姐 

      电话:0752-2660672

     

 

                                             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2018年1015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9','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77','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仲恺分所1、2楼安装烟感、喷淋、自动报警、消火栓等消防设施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招标公告','

各(潜在)供应商:

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受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的委托,拟对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仲恺分所12楼安装烟感、喷淋、自动报警、消火栓等消防设施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DTR2018HZ01142)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一、采购项目编号:GDTR2018HZ01142

二、采购项目名称: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仲恺分所12楼安装烟感、喷淋、自动报警、消火栓等消防设施采购项目

三、采购项目预算:¥160,000.00

四、采购数量:1批

五、采购项目内容:详见本文件第二部分要求。

六、供应商资格: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机构,在法律上、财务上独立,并独立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供应商必须具有从事本项目的经营范围和能力,在经营范围内投标;

3.具有有效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4.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供应商将本项目内容分包和转包;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外其余证件原件现场备查:

1.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证合一的企业只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法定代表人报名,可不提供本文件);

4.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参加本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承诺书(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八、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81008日起至20181012日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购买磋商文件,磋商文件每份售价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九、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间:2018年1018日上午10:00~10:30(北京时间);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8年1018日上午10:30(北京时间)。

十、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惠州市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17楼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室。

十一、磋商时间:20181018日上午10:30(北京时间)。

十二、磋商地点:惠州市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17楼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室。

十三、联系方式:

         采购人: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联系人:曾小姐           

         电话:0752-2389283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梅小姐

      电话:0752-2660672


                                                    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2018年1008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9','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78','惠州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结核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项目废标公告','

一、采购项目编号:GDTR2018HZ01114

二、采购项目名称:惠州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结核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项目

三、采购公告发布时间:20180903

四、开标(报价)时间:201809110930

五、废标(终止)事项、内容及原因

通过初审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该项目谈判失败。

六、废标(终止)时间:20180911

七、联系方式

         采购人: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联系人:曾小姐       

电话:0752-2389283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梅小姐                                  

      电话:07522660672

      传真:07522660879

特此公告。

                                       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2018年0911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9','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79','惠州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结核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项目更正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2018903日发布的“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结核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项目竞争性谈判招标公告”(采购项目编号:GDTR2018HZ01114)的招标公告,现将原公告及招标文件部分内容作如下澄清/更正:

原公告及招标文件中采购项目名称“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结核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项目”更正为“惠州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结核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项目”。

本项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与本更正公告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更正公告为准。除以上更正外,本项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其他地方不作变更。

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2018年09月06日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9','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80','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车辆维修、保养服务定点采购 竞争性谈判招标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的委托,对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车辆维修、保养服务定点采购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参加。

一、采购项目编号:GDTR2018HZ01123

二、采购项目名称: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车辆维修、保养服务定点采购

三、采购预算:180000元/年(本预算参照现有车辆2017年全年及2018年上半年的维修数据计算,如维修费用有所增加,则预算经支委会审议后可根据实际维修情况增加,以实际开销为准。)

四、服务年限:暂定2年。

五、项目内容、需求:详见谈判文件

六、投标人资格:

1.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机构,在法律上、财务上独立,并独立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法人;

2.供应商必须具有从事本项目的经营范围和能力,在经营范围内投标(经营范围含汽车维修、服务);

3.供应商参加本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供应商将本项目内容分包和转包;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参加本项目报名的单位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两份。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外其余证件原件现场核对: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3.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证合一的企业只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4.参加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承诺书(格式以本谈判文件为准,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5.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网站(www.ccgp.gov.cn)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提供两个网站结果查询截图证明)。

八、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应当在20180904日至20180910日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现场报名。谈判文件每份售价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九、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8年0914日下午1630分。(备注:09时00分开始受理谈判响应文件)

十、谈判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惠州市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17楼(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室)。

十一、  谈判时间:20180914日下午1630分。

十二、谈判地点:惠州市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17楼(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评标室)。

十三、联系方式

         采购人: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联系人:曾小姐       

电话:0752-2389283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梅小姐                                   

      电话:07522660672

      传真:07522660879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9','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81','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结核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项目 竞争性谈判招标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受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的委托,对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结核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参加。

一、采购项目编号:GDTR2018HZ01114

二、采购项目名称: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结核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项目

三、采购预算:110000元

四、项目内容、需求:详见谈判文件

五、投标人资格:

1.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机构,在法律上、财务上独立,并独立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法人;

2.供应商必须具有从事本项目的经营范围和能力,在经营范围内投标;

3.供应商参加本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供应商将本项目内容分包和转包;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参加本项目报名的单位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两份。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外其余证件原件现场核对: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3.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证合一的企业只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4.参加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承诺书(格式以本谈判文件为准,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七、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应当在20180903日至20180909日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现场报名。谈判文件每份售价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八、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8年0911日上午930分。(备注:09时00分开始受理谈判响应文件)

十、谈判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惠州市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17楼(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室)。

九、  谈判时间:20180911日上午930分。

十、谈判地点:惠州市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17楼(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评标室)。

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人: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联系人:曾小姐       

电话:0752-2389283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梅小姐                                   

      电话:07522660672

      传真:07522660879

 

 

 

               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2018年0903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9','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82','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职业卫生培训服务(第二次)采购项目 竞争性谈判项目','

各(潜在)供应商:

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的委托,对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职业卫生培训服务(第二次)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一、采购项目编号:GDTR2018HZ01079

二、采购项目名称: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职业卫生培训服务(第二次)采购项目

三、采购预算: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预算总金额(万元/月)

服务期

培训服务商数量

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职业卫生培训服务(第二次)采购项目

1

30万元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81231

选取一家培训服务商

 

四、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81231

五、项目内容、需求:详见谈判文件

六、供应商资格:

1.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机构,在法律上、财务上独立,并独立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法人; 

2.供应商必须具有从事本项目的经营范围和能力,在经营范围内投标;

3.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谈判,不允许分包或转包;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参加本项目报名的单位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两份。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外其余证件原件现场核对: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负责人)复印件;

2.若是被授权人参加报名则须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笔签名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盖私章的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3.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证合一的企业只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4.参加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承诺书(格式以本谈判文件为准,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八、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8529日至201864日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到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购买谈判文件,谈判文件每份售价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九、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8年66日上午930分。(备注:9时00分开始受理谈判响应文件)

十、谈判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惠州市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17楼(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室)。

十一、  谈判时间:201866日上午930分。

十二、谈判地点:惠州市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17楼(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评标室)。

十三、联系方式

         采购人: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联系人:曾小姐           

电话:0752-2389283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梅小姐                                  

      电话:07522660672

      传真:07522660879

 

 

 

 

                          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2018年529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9','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83','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职业卫生培训服务采购项目 竞争性谈判公告','

各(潜在)供应商:

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的委托,对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职业卫生培训服务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一、采购项目编号:GDTR2018HZ01073

二、采购项目名称: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职业卫生培训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预算: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预算总金额(万元/月)

服务期

培训服务商数量

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职业卫生培训服务采购项目

1

30万元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81231

选取一家培训服务商

 

四、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81231

五、项目内容、需求:详见谈判文件

六、供应商资格:

1.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机构,在法律上、财务上独立,并独立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法人; 

2.供应商必须具有从事本项目的经营范围和能力,在经营范围内投标;

3.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谈判,不允许分包或转包;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参加本项目报名的单位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两份。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外其余证件原件现场核对: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负责人)复印件;

2.若是被授权人参加报名则须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笔签名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盖私章的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3.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证合一的企业只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4.参加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承诺书(格式以本谈判文件为准,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八、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8515日至2018521日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到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购买谈判文件,谈判文件每份售价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九、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8年524日上午900分。(备注:8时30分开始受理谈判响应文件)

十、谈判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惠州市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17楼(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室)。

十一、  谈判时间:2018524日上午900分。

十二、谈判地点:惠州市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17楼(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评标室)。

十三、联系方式

         采购人: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联系人:曾小姐           

电话:0752-2389283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梅小姐                                  

      电话:07522660672

      传真:07522660879

 

 

 

 

                          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2018年515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9','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84','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HIS信息系统维护服务采购项目 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各(潜在)供应商:

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的委托,对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HIS信息系统维护服务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一、采购项目编号:GDTR2018HZ01057

二、采购项目名称: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HIS信息系统维护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预算: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预算总金额(万元/月)

备注

服务期

His信息系统维护

1

2.5万元

日常维护及日常模块开发(不涉及新模块开发)工作,出现Bug时的紧急应对及解决

三年

 

四、服务期限:暂定三年

五、项目内容、需求:详见谈判文件

六、供应商资格:

1.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机构,在法律上、财务上独立,并独立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法人; 

2.供应商必须具有从事本项目的经营范围和能力,在经营范围内投标;

3.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谈判,不允许分包或转包;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参加本项目报名的单位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两份。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外其余证件原件现场核对: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负责人)复印件;

2.若是被授权人参加报名则须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笔签名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盖私章的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3.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证合一的企业只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4.参加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承诺书(格式以本谈判文件为准,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八、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852日至201858日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到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购买谈判文件,谈判文件每份售价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九、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8年511日上午930分。(备注:09时00分开始受理谈判响应文件)

十、谈判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惠州市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17楼(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室)。

十一、  谈判时间:2018511日上午930分。

十二、谈判地点:惠州市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17楼(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评标室)。

十三、联系方式

         采购人: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联系人:曾小姐           

电话:0752-2389283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梅小姐                                  

      电话:07522660672

      传真:07522660879

 

 

 

 

                          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2018年52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9','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85','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食堂配餐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受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的委托,拟对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配餐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DTR2018HZ01043)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一、采购项目编号:GDTR2018HZ01043

二、采购项目名称: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配餐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项目预算:早餐每人每天按照10元的收费标准用餐,午餐每人按照20元收费标准用餐。人数根据每天用餐的情况而定。

四、服务年限:暂定三年

五、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详见本文件第二部分要求。

六、供应商资格:

1.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机构,在法律上、财务上独立,并独立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法人;

2.供应商必须具有从事本项目的经营范围和能力,在经营范围内投标;

3.供应商参加本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供应商将本项目内容分包和转包;

5.投标人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两份,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外其余证件原件现场核对: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3.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证合一的企业只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4.有效期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承诺书(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八、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849日至2018413日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提交报名资料。

九、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间:2018年418日上午9:00~9:30(北京时间);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8年418日上午930分(北京时间)。

十、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惠州市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17楼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室。

十一、磋商时间:2018418日上午930分(北京时间)。

十二、磋商地点:惠州市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17楼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评标室。

十三、联系方式:

      采购人: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联系人:曾小姐

      电话:0752-2389283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梅小姐 

      电话:0752-2660672

     

 

                                                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49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9','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86','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大亚湾分院食堂食材配送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受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大亚湾分院的委托,拟对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大亚湾分院食堂食材配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DTR2018HZ01032)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一、采购项目编号:GDTR2018HZ01032

二、采购项目名称: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大亚湾分院食堂食材配送采购项目

三、采购项目预算:预估人民币350000元/年

四、服务年限:暂定三年

五、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详见本文件第二部分要求。

六、供应商资格:

1.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机构,在法律上、财务上独立,并独立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法人;

2.供应商必须具有从事本项目的经营范围和能力,在经营范围内投标;

3.供应商参加本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供应商将本项目内容分包和转包;

5.投标人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两份,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外其余证件原件现场核对: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3.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证合一的企业只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4.有效期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投标人在注册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查)。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两个月内有效。(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八、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849日至2018413日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购买磋商文件,磋商文件每份售价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九、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间:2018年418日上午10:00~10:30(北京时间);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8年418日上午1030分(北京时间)。

十、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惠州市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17楼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室。

十一、磋商时间:2018418日上午1030分(北京时间)。

十二、磋商地点:惠州市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17楼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评标室。

十三、联系方式:

      采购人: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大亚湾分院 

联系人:曾小姐

      电话: 0752-2389283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梅小姐 

      电话:0752-2660672

     

 

                                                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49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9','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87','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软件系统竞标公告','



一、公告时间:2017年1113日至20171117日下午1730时止。

二、报名地点:(惠州市鹅岭北路横街7号,联系人:曾小姐,联系电话:2389283。)

三、接受报名及提交资料时间:

1.可电话报名;

2.材料须于20171117日下午530前提交至报名地点,过时不收。

四、竞标内容:

1.内  容:(附件6:产品要求介绍)。

2.有效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五、竞标公司资质及投标文件要求

1.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开发企业或具有软件销售资格的单位。

2.同时提供上述证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被授权人身份证备查)等材料复印件及原件(仅核查)。

3.报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未有重大违法记录。

4.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5.开发产品必须无著作权争议。

6.从中标之日起,中标产品价格不能改变;如果中标产品价格发生调整,应提供相应证明。

7.签订合同后三天内开始参与开发,按需求及时完成开发任务。

8.有相关开发经验,并提供相关依据的供应商优先考虑。

9.供应商报名提交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一经发现违规作假行为,采购方有权放弃中标结果,报名后未提交材料将两年内不接受该公司报名。

10.如出现供应商不能完全履行相关协议内容情况,我院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项目投标说明

本次招标包括整个软件设计、开发及相关技术人员等所有费用。

七、项目质量标准和维护期

1.所有的货物质量均以招标人的要求规范为准。

2.因系统漏洞原因引起的不良后果,由中标者负责处理,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可视情况严重程度扣减中标款项,情况特别严重的可取消其以后的采购投标资格。

八、付款方式

根据合同约定,按合同规定付款。

九、评标结果公示

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采购工作小组将根据有关制度,对投标公司资质、能力及报价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标报告公示,同时告知各参与评标公司。

十、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负责解释。


附件:1.投标函

         2.投标承诺书

         3.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4.投标报价表

         5.服务承诺书

                    6.产品要求介绍

                    7.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盖公章)



                                                                                                        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2017年1113


文件下载:招标文件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9','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88','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医用隔断及医疗家具采购项目中标报告','

2017年1030日,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医用隔断及医疗家具采购项目进行了集中采购招标。现就本次采购招标的结果公告如下:

.采购项目名称: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医用隔断及医疗家具采购项目。

.中标供应商名称:惠州市鑫泰名家居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刁惠兰

地址:惠州市惠州大道312

.评标日期:2017117

评标地点: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1号楼4楼会议室

项目负责人:曾彩萍


评标成员(采购小组成员):张志纯、卢莹莹、徐嘉兴

四.评标意见



序号

供应商名称

评标价格

排名

1

惠州市鑫泰名家居有限公司

174530

1

2

惠州市金升家具有限公司

212670

2

3

惠州市鹏兴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243620

3








备注: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应当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联系事项

(一).采购项目联系人:曾小姐   联系电话:0752-2389283

有关当事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项目负责人提出质疑,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2017年118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9','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89','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车辆租赁采购项目中标报告','

2017年1030日,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办公室就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车辆租赁采购项目进行了集中采购招标。现就本次采购招标的结果公告如下:

.采购项目名称: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车辆租赁采购项目。

.中标供应商名称:惠州市惠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赖寿成

地址:惠州市下角香子园路18号华轩居C409

.评标日期:2017117

评标地点: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1号楼4楼会议室

项目负责人:曾彩萍

评标成员(采购小组成员):张志纯、卢莹莹、徐嘉兴

.评标意见

序号

供应商名称

评标价格

排名

1

惠州市惠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75750

1

2

惠州市惠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80650

2

3

惠州市庆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86900

3








备注: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应当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联系事项

(一).采购项目联系人:曾小姐   联系电话:0752-2389283

有关当事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项目负责人提出质疑,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2017年11月8日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9','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90','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办公、生活用品采购项目中标报告','

2017年1030日,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办公室就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办公、生活用品采购项目进行了集中采购招标。现就本次采购招标的结果公告如下:

.采购项目名称: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办公、生活用品采购项目。

.中标供应商名称:惠州市惠城区蓝月亮文具店

   法人代表:陈壁辉

   地址:惠州市麦地马庄路竹树新村A3102号商铺

.评标日期:2017117

   评标地点: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1号楼4楼会议室

   项目负责人:曾彩萍

   评标成员(采购小组成员):张志纯、卢莹莹、徐嘉兴

    四.评标意见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总报价

排名

1

惠州市惠城区蓝月亮文具店

1585.5

1

2

惠州市惠城区博海文具店

1655.7

2

3

惠城区博英文具店

1778

3

备注: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应当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联系事项

(一).采购项目联系人:曾小姐   联系电话:0752-2389283

 有关当事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项目负责人提出质疑,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2017年11月8日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9','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91','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办公、生活用品采购竞标公告','


一、公告时间:2017年1030日至2017113日下午1730时止。

二、报名地点:惠州市鹅岭北路横街7号,联系人:曾小姐,联系电话:2389283

三、接受报名及提交资料时间:

1.可电话报名;

2.材料须于2017113日下午530前提交至报名地点,过时不收。

四、竞标内容:

1.内  容:我院各科室所需的各种办公、生活用品(非集采项目)。

2.有效期:20171110-20201031日。

五、竞标公司资质及投标文件要求

1.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的办公、生活用品生产企业或具有办公、生活用品销售资格的单位。

2.同时提供上述证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被授权人身份证备查)、投标截止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2017年开具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等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3.报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未有重大违法记录证明。

4.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5.供货产品必须有正规渠道来源,所代表品牌厂商出品的、全新的、包装完好的、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标准的原装设备。

6.从货物供货日起,中标产品价格不能改变;如果中标产品价格发生调整,应提供相应证明。

7.签订合同后三天内开始供货,按需求及时送货上门;配送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零星和应急物资配送,须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将物资送达指定科室。

8.有相关配送经验,并提供相关依据的供应商优先考虑。

9.供应商报名提交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一经发现违规作假行为,采购方有权放弃中标结果,报名后未提交材料将两年内不接受该公司报名。

10.签订合同3个月内为试用期,如出现供应商不能完全履行相关协议内容情况,我院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项目投标说明

本次招标范围内全部货物的价格、包装费、运杂费、配送费、税金及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它费用等。

七、项目质量标准和维护期

1.所有的货物质量均以招标人的要求规范为准。

2.不得提供冒牌及不合格产品,因质量原因引起的不良后果,由中标者负责处理,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可视情况严重程度扣减货款,情况特别严重的可取消其以后的采购投标资格。

八、付款方式

根据送货单据和发票结算,于每月20日前结算上一个月的货款。

九、评标结果公示

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采购工作小组将根据有关制度,对投标公司资质、能力及报价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标报告公示,同时告知各参与评标公司。

十、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负责解释。


附件:1.投标函

         2.投标承诺书

         3.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4.投标报价表

         5.服务承诺书

                    6.产品参数介绍

                    7.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盖公章)


                                                                                             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2017年1030


                文件下载:招标文件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9','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92','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医用隔断及医疗家具采购竞标公告','

一、公告时间:2017年1030日至2017113日下午1730时止。

二、报名地点:惠州市鹅岭北路横街7号,联系人:曾小姐,联系电话:2389283

三、接受报名及提交资料时间:

1.可电话报名;

2.材料须于2017113日下午530前提交至报名地点,过时不收。

四、竞标内容:

1.医用隔断及医疗家具一批

详见附件8:医用隔断及医疗家具参数

2.平面设计基础方案

详见附件9:平面设计图

五、竞标公司资质及投标文件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从事家具的制造商或经销商(经销商必须提供有效的授权证明)买卖、维护保养,并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相应技术及服务的供应商。

2.同时提供上述证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被授权人身份证备查)、投标截止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2017年开具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等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3.报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未有重大违法记录证明;

4.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5.供货产品必须有正规渠道来源,所代表品牌厂商出品的、全新的、包装完好的、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标准的原装设备;

6..从货物供货日起,用户若有紧急维修的需要,公司保证在接到维修请求后,应当天内解决;

7.签订合同后在规定10天内供货;产品报价包含税费、运送、安装等。提供两年的免费维护期限。

8.有相关工程经验,并提供相关依据的供应商优先考虑;

9.供应商报名提交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一经发现违规作假行为,采购方有权放弃中标结果,报名后未提交材料将两年内不接受该公司报名。

10.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项目投标说明

本项目投标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劳动保护及工伤保险、税金、施工用水电费、水电损耗费及其它不可预见的一切费用。

七、项目质量标准和维护期

1.所有的货物质量均以招标人的要求规范为准。

2.售后服务期为一年。服务期自竣工验收签字之日起计。

八、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

2.项目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80%

九、评标结果公示

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采购工作小组将根据有关制度,对投标公司资质、能力及报价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标报告公示,同时告知各参与评标公司。

十、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负责解释。



附件:1.投标函

      2.投标承诺书

      3.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4.投标报价表

      5.服务承诺书

      6.产品参数介绍

      7.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盖公章)

      8.医用隔断及医疗家具参数

      9.平面设计图



                                                                                                     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2017年10月30日

文件下载:招标文件


(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19','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93','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车辆租赁竞标公告','

一、公告时间:2017年1030日至2017113日下午1730时止。

二、报名地点:惠州市鹅岭北路横街7号,联系人:曾小姐,联系电话:2389283

三、接受报名及提交资料时间:

1.可电话报名;

2.材料须于2017113日下午530前提交至报名地点,过时不收。

四、竞标内容:

1.租用车辆,用作接送用车。

2.有效期:20171110-20201031日。

五、竞标公司资质及投标文件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有合法资格的车辆租赁经营实体,有长期、随时供应招标人所需车辆租赁能力的服务商或其具有合法授权委托手续的代理商。

2.同时提供上述证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被授权人身份证备查)、投标截止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2017年开具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等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3.报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未有重大违法记录证明。

4.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5.车辆要求证照齐全,车况符合国家客运车辆标准要求;驾驶员必须持有客运车辆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应驾驶证。

6.车辆保险齐全(包括商业险、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及座位险)。

7.保持车容整洁,车辆在正常使用时应处于良好的状态; 如因车辆状况等其他原因, 应提前告知。

8.有相关承接租车经验,并提供相关依据的供应商优先考虑;

9.供应商报名提交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一经发现违规作假行为,采购方有权放弃中标结果,报名后未提交材料将两年内不接受该公司报名。

10.签订合同3个月内为试用期,如出现供应商不能完全履行相关协议内容情况,我院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项目投标说明

本项目投标价包括租用车辆费用、燃油费、保险费、车船费、车辆维修保养费、车辆年审费、发票税金及司机出车费等一切用车费用。

七、项目质量标准和维护期

1.所有的派车均以招标人的要求规范为准。

2.中标后签合同,合同期为3年。

八、付款方式

租车费用根据使用租用车辆次数和发票结算,在收到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款。

九、评标结果公示

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采购工作小组将根据有关制度,对投标公司资质、能力及报价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标报告公示,同时告知各参与评标公司。

十、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负责解释。



附件:1.投标函

      2.投标承诺书

      3.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4.投标报价表 

      5.服务承诺书

      6.产品参数介绍

      7.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盖公章)


                                                                                             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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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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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办公室 0752-2389801
医务科 0752-2389811
防治科 0752-2389819
质量控制管理科 0752-2389866
传真 0752-2125076

 





  E-mail:hz2125076@163.com 
  地址:惠州市鹅岭北路横街1314号(南湖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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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大亚湾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我院在大亚湾设立分院。热诚为企业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服务(含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后健康检查和应急健康检查);面向社会开展健康体检工作,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健康保健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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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区域性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市内核与放射公共卫生等职能。
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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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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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ail:hzfshwsh@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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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工厂企业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联系电话:0752-2389789、2389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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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结控政策,为结核病患者提供免费抗结核治疗服务。

联系电话:0752-2389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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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治职业病患者,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

联系电话:0752-2389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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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更新时间:2014-09-21 22:14:36点击次数:13091次字号:T|T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2013年2月19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必须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区域覆盖。

第四条  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

(三)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

(四)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五)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

(六)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决定受理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专家组应当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和提交技术评审报告,并对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负责。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的申请单位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续。经原批准机关审核合格的,延续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

设区的市没有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指定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并使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二)报告职业病;

(三)报告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

(四)承担《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等有关医疗卫生人员技术培训和政策、法律培训,并采取措施改善职业病诊断工作条件,提高职业病诊断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关心、爱护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隐私。

第十六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

(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五)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依法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不得从事超出其资质范围的职业病诊断工作。

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地址、诊断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诊  断

第十九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二十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结论。

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劳动者应当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提交其掌握的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

第二十三条  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其掌握的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前应当中止职业病诊断。

第二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

第二十八条  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仍不能作出职业病诊断的,应当提出相关医学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单数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独立分析、判断、提出诊断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预。

第三十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诊断医师对诊断结论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根据半数以上诊断医师的一致意见形成诊断结论,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参加诊断的职业病诊断医师不得弃权。

第三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根据诊断需要,聘请其他单位职业病诊断医师参加诊断。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专家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二)诊断结论。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

(三)诊断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三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应当包括:

(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二)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

(三)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相关部门、机构提交的有关资料;

(四)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确诊为职业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相关监管部门、用人单位提出专业建议。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怀疑劳动者健康损害可能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有关时,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章   鉴  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当事人申请;

(二)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鉴定专家;

(三)组织职业病鉴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职业病鉴定相关文书的收发及其他事务性工作;

(四)建立并管理职业病鉴定档案;

(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职业病鉴定的其他工作。

职业病诊断机构不能作为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

第三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承担职业病鉴定工作的办事机构的名称、工作时间、地点和鉴定工作程序。

第三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职业病鉴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其成员。专家库可以按照专业类别进行分组。

第四十条专家库应当以取得各类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为主要成员,吸收临床相关学科、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职业病鉴定工作。

第四十一条  参加职业病鉴定的专家,应当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从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类别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取的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经当事人同意,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可以根据鉴定需要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相关专业专家作为专家组成员,并有表决权。

第四十二条  专家组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相关专业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为本次专家人数的半数以上。疑难病例应当增加专家组人数,充分听取意见。专家组设组长一名,由专家组成员推举产生。

职业病鉴定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

第四十三条  参与职业病鉴定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职业病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已参加当事人职业病诊断或者首次鉴定的;

(三)与职业病鉴定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职业病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职业病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鉴定书;

(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补充。资料补充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组织鉴定。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鉴定申请之后,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职业病鉴定的办事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鉴定资料。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鉴定、形成鉴定结论,并在鉴定结论形成后十五日内出具职业病鉴定书。

第四十六条  根据职业病鉴定工作需要,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可以向有关单位调取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及时提供。

专家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组织进行医学检查。

需要了解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或者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的,在现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作出前,职业病鉴定应当中止。

职业病鉴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专家组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人员旁听职业病鉴定会。所有参与职业病鉴定的人员应当依法保护被鉴定人的个人隐私。

第四十七条  专家组应当认真审阅鉴定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经充分合议后,根据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

鉴定结论应当经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第四十八条  职业病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及鉴定事由;

(二)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如果为职业病,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

(三)鉴定时间。

鉴定书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

首次鉴定的职业病鉴定书一式四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原诊断机构各一份,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一份;再次鉴定的职业病鉴定书一式五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原诊断机构、首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各一份,再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鉴定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鉴定书应当于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二十日内由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条  鉴定结论与诊断结论或者首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向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职业病鉴定过程,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家组的组成;

(二)鉴定时间;

(三)鉴定所用资料;

(四)鉴定专家的发言及其鉴定意见;

(五)表决情况;

(六)经鉴定专家签字的鉴定结论;

(七)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有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如实记录。

鉴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应当随同职业病鉴定书一并由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永久保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三)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等情况;

(四)职业病报告情况等。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定期考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二)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

(三)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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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

92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13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324日起施行。

部长    陈竺

2013220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实行以及时发现患者、规范治疗管理和关怀救助为重点的防治策略。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

第四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卫生部组织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建设和管理全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对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辖区内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指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规划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资源,对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给予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

(二)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

(三)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

(四)组织开展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

(五)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

(六)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对辖区内的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

(七)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提供防治技术指导;

(八)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九)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

第八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落实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

(二)负责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三)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

(四)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第九条  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定内设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疫情的报告;

(二)负责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转诊工作;

(三)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工作;

(四)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

(二)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三)对辖区内居民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结核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对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宣传结核病防治政策和知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对辖区内居民进行健康教育和宣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易患结核病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开展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规范提供预防接种服务。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在组织开展健康体检和预防性健康检查时,应当重点做好以下人群的肺结核筛查工作:

(一)从事结核病防治的医疗卫生人员;

(二)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教职员工及学校入学新生;

(五)接触粉尘或者有害气体的人员;

(六)乳牛饲养业从业人员;

(七)其他易使肺结核扩散的人员。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要制订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计划,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工作,落实各项结核病感染防控措施,防止医源性感染和传播。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重点采取以下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

(一)结核病门诊、病房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环境卫生及消毒隔离制度,注意环境通风;

(三)对于被结核分枝杆菌污染的痰液等排泄物和污物、污水以及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及处置;

(四)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者肺结核患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交叉感染发生。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个人防护的基本原则,接触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的结核病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应当符合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各项规定。

医疗机构实验室的结核病检测工作,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  肺结核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按照有关预案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依法做好疫情信息报告和风险评估;

(二)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

(三)将发现的肺结核患者纳入规范化治疗管理;

(四)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对其实施预防性化疗;

(五)开展疫情风险沟通和健康教育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处置情况。

第四章  肺结核患者发现、报告与登记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及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确诊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到患者居住地或者就诊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进行结核病筛查和确诊。

第二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已进行疫情报告但未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追踪,督促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第二十一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并对其中的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结核病筛查。

承担耐多药肺结核防治任务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进行痰分枝杆菌培养检查和抗结核药物敏感性试验。

第二十二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肺结核患者进行管理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诊断、治疗及管理等相关信息。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治疗管理等情况,及时更新患者管理登记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结核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肺结核患者治疗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化治疗和督导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肺结核患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提供规范化的治疗服务。

设区的市级以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实验室检测结果,为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制定治疗方案,并规范提供治疗。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危、急、重症肺结核患者负有救治的责任,应当及时对患者进行医学处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得因就诊的患者是结核病病人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二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的相关信息,督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肺结核患者的治疗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居家治疗的肺结核患者进行定期访视、督导服药等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进行抗结核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随访复查和管理。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实行属地化管理,提供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服务。

转出地和转入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交换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信息,确保落实患者的治疗和管理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结核病的预防、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报告及监测等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进行改进,依法查处;

(三)负责预防与控制结核病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相关单位以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管:

(一)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管理和信息录入等工作;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流行病学调查、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防治、实验室检测和质量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培训和健康促进等工作;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追踪、患者督导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四)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核病疫情报告、转诊、培训、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监管职责时,根据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泄漏患者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等。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肺结核疫情报告职责,或者瞒报、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导致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肺结核传播的;

(三)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四)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的。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三)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

(五)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第三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第三十八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肺结核传播或者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咳嗽、咯痰2周以上以及咯血或者血痰是肺结核的主要症状,具有以上任何一项症状者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

疑似肺结核患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疑似病例。(1)有肺结核可疑症状的5岁以下儿童,同时伴有与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或者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2)仅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

传染性肺结核:指痰涂片检测阳性的肺结核。

密切接触者:指与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直接接触的人员,包括患者的家庭成员、同事和同学等。

耐多药肺结核:肺结核患者感染的结核分枝杆菌体外被证实至少同时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

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发生活动性肺结核,或者结核病患者感染艾滋病病毒。

转诊: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将发现的疑似或确诊的肺结核患者转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追踪: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未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和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访,使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324日起施行。1991912日卫生部公布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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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8年6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骋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专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 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 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 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 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 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冶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下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
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时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 为医师接受继续 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 实施培训。
第三十五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
第四十五条 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 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七条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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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2年6月29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五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七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七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八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
  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九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完)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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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1127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5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章处方的开具
第十四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二十一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二十八条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第五章处方的调剂
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三十条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三十一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三十二条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三条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六条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七条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八条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九条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四十条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条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四十六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四十八条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五十条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
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六条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第五十七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开具药品处方。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5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04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法〔200543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处方标准
一、处方内容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二、处方颜色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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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 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八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十一条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十三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和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十八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二十二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五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四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六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第三十七条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三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十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需要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相关的专家库中选取参加鉴定的专家。
   第四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条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一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三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四条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第五十八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用人单位的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九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六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四)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定。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六十六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三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七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第七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本法第六十条所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七十八条 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七十九条 本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完)
(编辑:admin)
','27','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109','','
00条记录
','28','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110','什么是职业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编辑:admin)
','29','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111','职业病的特点有哪些?','
有明确的病因,职业危害因素和职业病之间有明确的因果关系,病因和临床表现均有特异性;职业因素的数量,决定了职业病的有无、轻重、缓急,即有剂量-反应的关系;有特定的发病范围,同样工作的其他人,按照上述规律而发生不同的反应;控制病因和发病条件,即去除职业因素,可有效地降低其发病率,甚至使其绝迹或明显的改变职业危害因素的作用特征。如能早期发现,及时合理处理,预后较好,康复也容易;治疗方法,大多是对症的,目前较少有特效方法,治疗个体,无助于控制人群中发病。少数毒物(如铅、汞、苯、二硫化碳等)可对中毒者的子代发生不良影响。因此,职业病是一类人为的疾病,其发生和发展规律与人类的生产活动及职业病的防治工作的好坏直接有关。关键在于全面执行三级预防。
(编辑:admin)
','29','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112','哪些劳动者受《职业病防治法》保护?','
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都受《职业病防治法》保护。不管用人单位属什么性质,属什么经济类型,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着事实雇佣关系,其劳动者即受该法保护。
此外,国家机关、人民军队等特殊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保护参照执行《职业病防治法》。
(编辑:admin)
','29','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113','工作相关疾病的特点?','
工作相关疾病的特点:其病因所致临床表现为非特异性的。其他职业人群也会发生这种疾病;职业因素可以促使疾病的发生和加重是多种发病因素之一,不是唯一的直接致病因素,或者职业因素只是诱因和加重因素;调离该职业或改善劳动条件后,该病可以缓解或停止发展。我国目前对工作有关疾病暂末列入规定的职业病范围。
(编辑:admin)
','29','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114','惠州市结核病防治机构','
单位
地址
邮编
电话号码
惠州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
惠州市惠城区鹅岭北路横街14号
516008
0752-2389806
惠城区慢性病防治站
惠州市惠城区下角东路15号
516001
0752-2183210
惠阳区慢性病防治站
惠阳区淡水镇草扬西路57号
516211
0752-3388880
博罗县慢性病防治站
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博义路15号
516100
0752-6629608
惠东县慢性病防治站
惠州市惠东县平山街道办事处新平路15号
516300
0752-5921610
龙门县结核病防治所
惠州市龙门县龙城镇高街52号
516800
0752-7780097
惠州大亚湾区结控办
惠州市大亚湾区管委会宣教办
516081
0752-5560581
(编辑:admin)
','30','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115','怀疑得了结核病应该到什么机构就诊?','
我国规定,怀疑或确诊的肺结核病人(除少数急重症病人外),均应转至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或指定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实行“归口管治”,既有利于病人也有利于结核病的控制。
一般综合性医院各种医疗任务较重,对控制结核病在技术、人力、精力等方面难以完成。结核病防治所或定点医院是控制结核病的专业机构、医务人员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掌握现代的诊疗方法,使病人能获得及时诊断和正确的治疗,并有专业人员进行督导管理,负责到底,直到痊愈。
(编辑:admin)
','30','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116','怀疑自己有了肺结核怎么办?','
当你明白了结核病是怎么一回事,知道了肺结核都有些什么症状,那么如果你具有前述症状而怀疑自己患肺结核时,特别是咳嗽咳痰,痰中带血已经超过两周以上,你就应立即去你所在地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及早诊断,规则治疗,早日痊愈.另外,排菌肺结核的亲属〈密切接触者〉,也应该及时进行健康查体。
(编辑:admin)
','30','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117','怎样向医生叙述病史?','

在结核科门诊就医时,向医生叙述病史通常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怀疑有肺结核时:〈1〉发病时间、症状及病情的演变经过.(2)本次就诊前的诊断和治疗情况.〈3〉是否合并其它疾病,特别是风湿病和糖尿病.(4)有无与排菌肺结核密切接触史或其它情况,如职业、劳动条件及生活状况等.

已知肺结核患者:(1)主动向医生叙述患病经过.〈2〉作过何种检查特别是胸部X线检查和痰菌检查情况.〈3〉详述治疗情况,包括药物名称,剂量、用法、疗效及副作用等.因为这样可帮助医生了解既往病情,估计疗效和预后,选择合理药物并制定有效化疗方案. 

(编辑:admin)
','30','0','2','');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118','《广东省结核病控制项目政策》','
《广东省结核病控制项目政策》规定:凡广东省辖区内没有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居民,患活动性肺结核病时,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到所住辖区的结核病防治机构诊疗,同时享受下列减免政策:
1、免费胸透和摄X光胸片一张;
2、免费享受抗结核药物治疗(链霉素、利福平、异烟肼、吡嗪酰胺和乙胺丁醇)。
3、免费享受初诊时、二月末、三月末、五月末、六月末和八月末(或治疗结束月末)的痰涂片检查。
4、免费享受治疗期间全程管理和督导。
※在本辖区内住满3个月以上的外地居民可享受以上同等待遇。
(编辑:admin)
','30','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119','什么是结核病?','
结核病是由结核杆菌侵入人体后引起的一种慢性传染性疾病,长期以来因为没有有效药物治疗并具有较强的传染性,故人们对结核病产生了很强的恐惧心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展,科学工作者自50年代以来,已经研制出十数种有效的抗结核药物,只要早期发现,正规治疗,是完全可以治愈的.结核杆菌可以侵入人体任何器官,也就是说人体的各种器官都可以发生结核病,但结核杆菌主要通过人体的呼吸道进行传播,所以在人体感染结核杆菌后发生肺结核者占绝大多数.因此,要控制乃至消灭结核病,加强对肺结核患者的治疗与管理,是当前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重点。
(编辑:admin)
','30','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120','市行评团来我院(所)指导工作','

2011年6月16日,市行评团第二分团在市纪委纠风室副主任谭永生、市行评团副团长兼第二分团团长莫瑞斌带领下,与我院干部职工见面,并对我院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开展情况作出了评价,就我院如何开展好行评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会议首先是与会双方介绍成员。紧接着是彭建明院长对我院行评工作进行介绍,内容包括我院的基本情况,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第一阶段所取得的成果,及第二阶段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我院推出的11项便民措施等扎实推进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自查自纠内容,并提出了下一步的工作意见。 市行评团谭永生副主任对我院在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方面做的工作作出了正面的评价,并要求我们加强与行评团的联系力度,继续努力,提高认识,广泛收集整改意见,积极整改。行评团第二分团成员详细询问了我院行评工作制定方案、加强宣传、落实整改方面的内容,认真查阅了我院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相关资料,并对我院行评工作的继续开展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随后,市行评团成员分成两个小组分别由谭永生副主任与莫瑞斌团长带队,与我院干部职工与行评对象进行面对面交流,交流中大家踊跃发言,并积极提出问题,热烈讨论,得到了行评团成员的一致好评。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编辑:admin)
','31','0','2','');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121','市职防院扎实推进行风评议工作','
根据《惠州市医疗机构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指导意见》(惠市卫函[2011]220号)文件精神,自六月以来,我院积极做好行风评议第二阶段工作,现汇报如下。 一是广泛动员,做好宣传。我院在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第二阶段任务开始以来,分别召开了院领导班子会议、全院科组长以上会议,并在2011年6月7日下午召开全院干部职工大会,会上冯伟文副院长传达了市卫生局对第二阶段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指导意见,并介绍了我院开展第一阶段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基本情况及第二阶段的基本任务。并在宣传栏公布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评议内容和评议方法和时间安排,使行评工作深入人心,人人皆知。 二、明确责任,人人参与。为了更好地完成第二阶段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任务,我院向各科室下发《关于做好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第二阶段工作的通知》,明确我院在第二阶段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要采取各种途径,深入查找问题,收集意见建议;二是制定《行风评议测评表》;三是协助市行评团组织明察暗访、问卷调查、情况汇报、反馈调查意见等;四是综合行评团意见及自身查找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五是要做好卫生清洁工作;六是强化管理,加大督查力度。并与全院职工签订《惠州市职防院2011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目标责任书》,院长与科室负责人签订,科室负责人与科室人员签订,明确我院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第二阶段工作任务,营造出人人同努力,大家齐参与的良好行风评议氛围。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一日
(编辑:admin)
','31','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122','我院大力宣传,积极参与民主评议行风工作','
按照市卫生局的统一部署,为扎实有效开展民主评议工作,我院高度重视,先后召开了院领导班子会议、院科组长以上会议及全院干部职工大会,并决定成立院民主评议行风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满意度调查表。 民主评议行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彭建明担任,各副院长任副组长,组员由各科室派负责人担任。民主评议行风评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冯伟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下设督导检查组和宣传信息组两个工作小组。 我院根据此次行风工作与“三好一满意”活动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本着为提高我院服务水平,给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更加充分地了解看病群众的真实想法与切身需求的意愿,拟定《惠州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职业病防治院)满意度调查表》,内容涵盖就医环境、医疗服务、收费问题、用药情况、体检服务等各大方面,共22道题目,并报送市卫生局行评办。 2011年5月13日下午3点,我院在2号楼三楼会议大厅组织召开全院干部职工大会,院领导、各科室负责人及大部分干部职工共90人参加会议。会议由副院长冯伟文主持,会上,冯伟文传达了此次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基本要求及介绍我院开展行风评议工作的准备情况。同时,院长彭建明指出:要以此次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为契机,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立专项领导小组,专职专责,改进内部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其他与会人员亦对我院行风评议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此次动员大会向全院干部职工传达了市卫生局对此次行风工作的基本要求及介绍了我院现阶段行风工作的基本情况和行风工作的后续计划,提高了全院干部职工对此次民主行风评议工作的认识,为后续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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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123','市职防院民主评议行风宣传发动阶段工作总结','
根据市卫生局《惠州市医疗机构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指导意见》(惠市卫函[2011]220号)精神,我院高度重视,从5月份开始,认真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成立小组,积极宣传发动,引导全院干部职工深化对加强政风行风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参与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第一阶段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健全机构 按照市卫生局的统一部署,为扎实有效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我院积极响应、积极行动,迅速召开了院领导班子会议、科组长以上会议和全院干部职工大会,并于5月23日,到第一人民医院参加全省卫生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后研究成立民主评议行风工作领导小组,院长彭建明任小组组长,各副院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任成员,下设办公室,由副院长冯伟文兼任办公室主任。形成了院长亲自抓,分管院长具体抓,各职能科室各负其责,干部职工参与的齐抓共管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格局。 二、制定方案,明确目标 为保证我院此次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院按照市卫生局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惠州市职防院(结防所)2011年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对全院(所)的民主评议行风工作进行了统一的安排和部署。工作方案着力突出行业特色,与医疗卫生系统今年开展的“三好一满意”活动结合起来,就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组织领导、评议范围、评议内容、评议方法、组织考核、时间安排做出了明确要求。在方案中,明确了各科室责任人是政风行风评议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切实做到“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工作措施”三到位,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保证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落实。并拟定了《惠州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职业病防治院)满意度问卷调查表》,内容涵盖就医环境、医疗服务、收费问题、用药情况、体检服务等各大方面,共22道题目,并报送市卫生局行评办。 三、提高思想,统一认识 5月13日下午,召开了全院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动员大会,院领导班子、全院干部职工共90余人参加会议。会议上冯伟文副院长重点传达了市卫生局对此次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基本要求,宣读了《惠州市职防院(结防所)2011年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并介绍了我院现阶段开展此次行风工作的基本情况。院长彭建明作了动员讲话,他要求全院干部职工要把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与作风建设、“三好一满意”、建党90周年、创先争优相结合,确保领导到位、力度到位和奖惩到位;要坚持民主评议工作与工作绩效和考评相结合。他强调要以此次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为契机,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立专项领导小组,专职专责,改进内部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全院干部职工,要深刻认识到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是我院接受群众评议、社会监督,全面提高我院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迫切需要。要对照服务承诺抓落实,开展“三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办事效率,推动单位作风建设,为全院顺利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为营造我院民主评议行风工作良好氛围,更好的开展我院行评工作,我院从四个方面着手,加大宣传力度。第一,在院刊上介绍我院此次行评工作的情况。第二,在单位网站上设立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专栏,全面介绍我院行评工作基本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在宣传栏公布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评议内容和评议方法和时间安排,使行评工作深入人心,人人皆知,并公布我院行评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受群众监督。第四,印发《惠州市职防院(结防所)2011年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给各科室,要求各科室把这次行评工作与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结合起来,抓好学习,提高质量。 截至5月31日,我院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第一阶段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亦取得良好的效果,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开局良好。我院将按市卫生局《惠州市医疗机构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阶段的工作任务和目标要求,坚持广泛征求意见,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认真整改,以切实行动解决发现的问题,并对提出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以此次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为契机,构建全院行风建设新气象。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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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 INSERT INTO h_second_column_content VALUES ('124','惠州市职防院2011年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纪委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关于印发〈2011年惠州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市纪发〔2011〕13号)和市卫生局《惠州市医疗机构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指导意见》(惠市卫[2011]220号),以及卫生部部署开展的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活动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十届省纪委五次全会和市纪委九届六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医疗卫生改革与发展的任务,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大力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推动全院(所)进一步转变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水平、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树立“三好一满意”的行业形象,为推进我市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建设幸福惠州提供公共医疗服务有力保障。 二、评议内容 行风评议与医疗卫生系统今年开展的“三好一满意”活动结合起来,同时开展,相互促进。评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院(所)领导班子抓行风建设和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情况; (二)开展“三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改善服务态度、改进服务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的情况; (三)医务人员及行政管理人员遵纪守法、廉洁从业(包括拒收回扣、“红包”)情况; (四)单位内部规范化管理和制度建设(执行)情况; (五)为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所采取的便民利民惠民措施情况; (六)行风建设的其他有关情况。 三、组织实施 成立行风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行风评议工作,下设办公室(行评办),处理日常事务。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领导、组织、协调、督促全院(所)开展行风评议工作;研究解决行风评议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完成市卫生局行评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行评办的主要任务:在院(所)行风评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调市卫生局行评办组织对我院(所)评议的相关工作;指导各科室行风评议工作;负责行风评议的有关宣传报道;督促检查各科室开展行风评议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方法步骤 行风评议工作从今年5月份开始至11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5月):部署安排,宣传发动 重点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建立机构。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行评领导小组和由分管领导牵头的行评办公室,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二)制定方案。根据有关要求和市卫生局《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三)深入发动。召开动员大会,学习文件,明确任务,层层组织宣传发动,确保全院(所)干部职工熟悉行评工作的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 (四)广泛宣传。利用各种媒体,介绍本单位行风建设情况;畅通信息收集渠道,开通网络行评专栏,广泛收集群众的意见建议,接受社会评议和监督。 第二阶段(6月至9月):查找问题,组织整改 以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为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广泛收集意见。采取多种途径收集社会各界、患者对本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梳理分类,上报负责 对本单位评议的行评办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认真配合工作。协助配合行评团(办)组织明查暗访、问卷调查、走访座谈、个别谈话、情况汇报、反馈意见等工作。 (三)公开整改方案。根据行评团(办)反馈的意见和自身查找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方案及时予以公示、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四)认真组织整改。凡具备整改条件的问题,要迅速整改;整改条件尚不成熟的,要加强研究,制订整改意见,做好反馈解释工作,并向市卫生局的行评领导小组写出专题报告。 第三阶段(10月至11月):接受评议,总结提高 积极配合行评团(办),重点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准备相关资料。按照《测评表》的内容,认真准备有关资料,集中放置备查。 (二)做好工作汇报。我院(所)的主要领导向组织评议的行评团(办)领导汇报本单位开展行评工作的情况。 (三)协助相关工作。协助行评团(办)严密组织好有关人员的座谈会、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及评议等工作。 (四)认真搞好总结。年度行评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成效明显的科室和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责任人,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对行风评议工作的组织领导,院长、书记要亲自抓,亲自研究措施,亲自督促工作进度,亲自解决重大问题,分管院领导要具体抓,纪检监察组织要积极协调,全院(所)干部职工要人人参与。建立责任明确,上下联动,密切合作,高效畅通的行评工作机制。 (二)深入查找问题。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征求、收集单位内部、广大患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力求把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最突出的问题,找准、找全、找实;发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 (三)认真落实整改。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梳理;要逐条理清,逐个分析原因,逐项采取措施落实整改;要加强整改工作的监督,重点检查措施是否完善、到位,整改成效是否明显,群众是否满意。 (四)坚持评建结合。要把行评工作与单位业务工作、与“纪律教育月”、“三好一满意”等活动结合起来;坚持把查找问题、落实整改、建立和完善制度贯穿行评全过程;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建立起完善的长效机制。 (五)加强督导检查。行评领导小组要组织监督检查,对行评工作组织落实较好的科室予以表扬,对工作抓得不紧、不落实的科室予以批评教育,确保我院(所)行风评议工作顺利开展。 (六)注重宣传交流。为加强宣传报道工作,各科室设信息联络员一名,负责科室开展行风评议工作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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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 DROP TABLE IF EXISTS h_show;/* MySQLReback Separation */ CREATE TABLE `h_show` ( `id` int(11) NOT NULL AUTO_INCREMENT, `shows` text CHARACTER SET utf8 NOT NULL, PRIMARY KEY (`id`) ) ENGINE=InnoDB AUTO_INCREMENT=4 DEFAULT CHARSET=latin1;/* MySQLReback Separation */ /* 插入 h_show 表的数据 */ INSERT INTO h_show VALUES ('1','
'); INSERT INTO h_show VALUES ('2','
'); INSERT INTO h_show VALUES ('3','

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惠州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为市直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一个单位,两个牌子”,主要承担全市职业病和结核病防治工作,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职业病诊治、结核病防治、成人预防接种等技术服务和科研工作,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提供技术支撑,并在大亚湾区及仲恺高新区设立院区,为当地企业提供靠前服务。在上级单位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我院齐心协力,积极推动我市职业病、结核病防治上新台阶,已初步成为集“健康监护、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检测与评价、职业病诊断治疗、职业卫生应急处理、科研培训、技术指导、健康促进及结核病防治”等功能为一体的职业病、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

我院内设办公室、医务科、财务科等7个管理科室,职业健康监护科、职业卫生评价检测科、职业病科、放射卫生防护科等13个业务科室。其中职业健康体检中心、成人预防接种门诊、大亚湾分院及仲恺工作站作为服务窗口,设施完善,服务一体化,方便群众;现有干部职工288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34人;其中,博士学历2人,研究生学历13人,本科学历148人,高级职称30人,中级职称53人;装备气相色谱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多功能体检车、X光检查体检车、彩超、动态心电图仪、心电监护仪、高仟伏X光机、血液分析仪、尿液分析仪、肺功能、电测听仪、X光机多功能质量检测仪、散漏射线巡测仪、个人剂量检测、结核分枝杆菌基因检测设备、痰涂片自动扫描仪等一批总值3000余万元的仪器设备,拥有多部体检专用车。

'); DROP TABLE IF EXISTS h_sql_files;/* MySQLReback Separation */ CREATE TABLE `h_sql_files` ( `id` int(10) unsigned NOT NULL AUTO_INCREMENT, `name` varchar(32) CHARACTER SET utf8mb4 NOT NULL COMMENT '文件名', `create_time` varchar(11) CHARACTER SET utf8mb4 NOT NULL COMMENT '创建时间', PRIMARY KEY (`id`) ) ENGINE=InnoDB AUTO_INCREMENT=116 DEFAULT CHARSET=utf8;/* MySQLReback Separation */ /* 插入 h_sql_files 表的数据 */ INSERT INTO h_sql_files VALUES ('9','hospital_web9','1580870821'); DROP TABLE IF EXISTS h_third_column;/* MySQLReback Separation */ CREATE TABLE `h_third_column` ( `id` int(11) NOT NULL AUTO_INCREMENT COMMENT '三级栏目id', `name` varchar(50) NOT NULL COMMENT '三级栏目名称', `second_id` int(11) NOT NULL COMMENT '所属二级栏目id', `title` varchar(255) NOT NULL COMMENT '文章标题', `content` longtext CHARACTER SET utf8 NOT NULL COMMENT '文章内容', `type` int(11) NOT NULL DEFAULT '2' COMMENT '单页为1列表为2下载列表为3', PRIMARY KEY (`id`) ) ENGINE=MyISAM AUTO_INCREMENT=25 DEFAULT CHARSET=utf8mb4;/* MySQLReback Separation */ /* 插入 h_third_column 表的数据 */ INSERT INTO h_third_column VALUES ('1','院校','4','','','2'); INSERT INTO h_third_column VALUES ('2','大亚湾分院','4','','','2'); INSERT INTO h_third_column VALUES ('3','仲恺工作站','4','','','2'); INSERT INTO h_third_column VALUES ('4','大亚湾结核门诊','4','','','2'); INSERT INTO h_third_column VALUES ('9','职业病办理事项','20','','','2'); INSERT INTO h_third_column VALUES ('10','职业病诊断须知','20','','','2'); INSERT INTO h_third_column VALUES ('11','职业卫生评价及检测','20','','','2'); INSERT INTO h_third_column VALUES ('12','职业健康监护','20','','','2'); INSERT INTO h_third_column VALUES ('13','特定门诊办理须知','21','','','2'); INSERT INTO h_third_column VALUES ('14','结核病办理事项','21','','','2'); INSERT INTO h_third_column VALUES ('15','结核病诊断须知','21','','','2'); INSERT INTO h_third_column VALUES ('16','项目管理','21','','','2'); INSERT INTO h_third_column VALUES ('17','评价报告网上公开','32','','','2'); INSERT INTO h_third_column VALUES ('18','中毒急救','32','','','2'); INSERT INTO h_third_column VALUES ('19','职业病临床','32','','','2'); INSERT INTO h_third_column VALUES ('20','职业健康教育','32','','','2'); INSERT INTO h_third_column VALUES ('21','职业卫生','32','','','2'); INSERT INTO h_third_column VALUES ('22','结核卫生','33','','','2'); INSERT INTO h_third_column VALUES ('23','职业病相关','41','','','3'); INSERT INTO h_third_column VALUES ('24','结核病相关','42','','','3'); DROP TABLE IF EXISTS h_third_column_content;/* MySQLReback Separation */ CREATE TABLE `h_third_column_content` ( `id` int(11) NOT NULL AUTO_INCREMENT COMMENT '文章id', `title` varchar(100) CHARACTER SET utf8mb4 NOT NULL COMMENT '文章标题', `content` longtext CHARACTER SET utf8mb4 NOT NULL COMMENT '文章内容', `third_id` int(11) NOT NULL COMMENT '对应三级栏目的id', `creat_time` int(11) NOT NULL DEFAULT '1578803731' COMMENT '更新时间', `number` int(11) NOT NULL DEFAULT '1' COMMENT '点击次数', PRIMARY KEY (`id`) ) ENGINE=InnoDB AUTO_INCREMENT=7 DEFAULT CHARSET=latin1;/* MySQLReback Separation */ /* 插入 h_third_column_content 表的数据 */ INSERT INTO h_third_column_content VALUES ('1','职业病诊断须知','
一、申请职业病诊断必需如实提交以下各项材料:
1、   职业病诊断申请书;
2、   请仔细阅读本须知的有关内容,签名并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
3、   请仔细阅读《申请职业病诊断声明》,签名并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
4、   劳动者提供职业史证明材料,如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予说明发生时间、地点、发生经过,如有在不同工作岗位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应分别说明(具体可填写《劳动者提供的职业史情况证明表》);
5、   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检验结果;
6、   身份证复印件:包括劳动者和有关委托代理人的;
7、   有关病历材料:包括门诊和住院的病历、检验检查结果、疾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
8、   用人单位提供的关于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9、   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含复印件);
10、用人单位提供的关于劳动者的职业史证明材料,如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予说明发生时间、地点、发生经过,如有在不同工作岗位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应分别提供有关材料(具体请填写《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史证明表》);
11、必要时需提供的其他材料:包括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提供的职业史证明、同工种、或同车间工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艺流程说明、生产原料辅料的安全毒性说明书和进货单、劳动合同、工友证明、劳动关系仲裁结果、用人单位的企业法人证和工商登记资料等。
','10','1578803731','11'); INSERT INTO h_third_column_content VALUES ('3','职业健康检查委托项目一览表','','23','1578803731','1'); INSERT INTO h_third_column_content VALUES ('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基本信息表','','23','1578803731','1'); INSERT INTO h_third_column_content VALUES ('5','岗前职业病 体检名单导入表(按年龄)','','23','1578803731','1'); DROP TABLE IF EXISTS h_third_column_download;/* MySQLReback Separation */ CREATE TABLE `h_third_column_download` ( `id` int(11) NOT NULL AUTO_INCREMENT COMMENT '三级栏目下载列表id', `title` varchar(255) CHARACTER SET utf8 NOT NULL COMMENT '文件标题', `type` varchar(50) CHARACTER SET utf8 NOT NULL COMMENT '文件类型', `time` int(11) NOT NULL COMMENT '更新时间', `size` int(11) NOT NULL COMMENT '文件大小', `address` varchar(255) CHARACTER SET utf8 NOT NULL COMMENT '文件下载地址', `third_id` int(11) NOT NULL COMMENT '对应三级栏目的id', PRIMARY KEY (`id`) ) ENGINE=InnoDB AUTO_INCREMENT=4 DEFAULT CHARSET=latin1;/* MySQLReback Separation */ /* 插入 h_third_column_download 表的数据 */ INSERT INTO h_third_column_download VALUES ('1','职业健康检查委托项目一览表','.doc','20191226','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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